- 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程序符合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
- 偵查、調查與調查需有辯護人在場
- 第三審必須進行言詞辯論
- 死刑改採一致決
- 犯行時無行為能力、心智缺陷、精神障礙不得判死
- 開庭時無行為能力、心智缺陷、精神障礙不得判死
- 於關押期間產生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
- 死刑犯若提出非常上訴,受理期間不得執行死刑。
很多人對於這樣的釋憲結果感到失望甚至憤怒,並且開始將怒氣牽連到精神疾病或者是患有身心障礙的人士身上,我個人對於這樣的狀況感到非常遺憾,因此,我花費了大量的時間,收集大量資料,希望可以讓民眾有更深一層的理解。
文章很長,但希望大家還是能花時間看完,畢竟我可是翻閱了兩千多頁的大小會議紀錄,才蒐集到這些資料,所以希望大家能捧場一下。
首先我們必須先理解聯合國的兩公約與相關衍伸條款。


那麼我們接下來必須討論的是,為什麼大法官必須引用兩公約?原因很簡單,因為兩公約以及相關衍生條款都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恩,沒錯,這個法案是在陳水扁前總統,於任期內的最後幾個月,透過行政院提出的法案,然而民主進步黨提的案件,照理來說中國國民黨沒必要理會,結果中國國民黨接到民主進步黨的球,卻毫不猶豫的直接灌籃了。
大家有辦法想像,一個法案在一天之內完成一到三讀嗎?這個法案當時其實也沒多少人在意,因此就這樣默默的完成了三讀並且正式成為我國的法律,而且還是經過密室協商完成的。


然後這是當時的立法院狀態:







然後馬英九前總統便簽了這份文件:

結果當然是被聯合國退件,但是國內法卻沒有因此廢除,一直維持到今天都沒有任何立法委員敢碰這個法案。
再來就是關鍵的刑法第十九條:
當初是由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雄召集司法院、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衛生署、人事行政局、外交部、財政部與經濟部開會並修改的。

這個版本其實已經算是比較好的版本了,原先本來是連酒醉、吸毒導致神智不清都要列入的。
雖然最後提案並送交立法院的是民主進步黨,但實際這些法案,從蕭萬長擔任行政院長時期就已經開始在進行了,所以現在不論是國民黨、親民黨、民進黨都不用互相責罵,因為當初大家都有份。

這些法案是歷經四屆行政院長,第三屆到第五屆的立法委員的共業。
所以大法官這次的釋憲其實只是按照聯合國的稿子加上刑法第十九條去解釋而已。
真的要責怪的話,真正該責怪的不是大法官,也不是精神疾病患者,而是這些行政院以及立法院的委員們。
如果你把文章看完了,請容我再次表示感謝,也希望大家不要再歧視精神疾病患者。
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