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7/30 京華城發函都發局檢附「第2次專案小組意見回應表」

(1) 之前起訴書P74陳述「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回應表」的內容時,剪方從5位委員共14個意見中挑出3人帶有「都更」之段落組合而成,由於起訴書未登載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的委員發言內容,只因幾乎全為都市設計之討論,沒有都更字樣可擷取,以致於在第2次的回應表6位委員共23個意見中當然更無「都更」字樣,想必讓剪方費神不少。
(2) 起訴書所載第一段「原建築物… 適用條件」(紅框),只是再陳述一次本案不適用之「都更」及「危老」條例,似乎只為銜接前面北剪想強調的「自承」一詞以加深本案不合法之形象;而第三段「本案除依….之決議….提請大會審議」(藍框),感覺充滿承辦單位簽呈之語氣,很明顯地這兩段絕非申請單位之回應內容,可惜來路不明。 (請參看第2次專案小組意見回應表https://reurl.cc/mxmqeM)
(3) 唯一與會議討論議題有關的第二段「依台北市土地使用….獎勵規定」,卻貌似擷取自之前「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初研意見」有關5項土管條例之回應內容(如下圖),由於「初研意見」回應的對象是幕僚小組而非委員,剪方卻以其內容充當回應委員之意見,乃明顯的移花接木,而且此次會議受質疑的土管條例只剩80-2條,何況明明「第2次專案小組意見回應表」內就有對土管80-2的回應內容,剛好可以拿來做為起訴書P74所述「京華城以訊息指責執秘多次引用土管80-2條影響議題之聚焦」之反證,剪方卻直接捨棄之,似乎不想呈現議題已正聚焦收斂的事實。

(4) 由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之「本案需討論的議題已逐步收斂」,可知此次的「意見回應表」將能呈現申請單位的檢討修正結果及議題收斂成效,列舉其一二:
(A) 土管條例80-2條之適用性(議題收斂)
收斂歷程: 第775次委員會議(79、80、80-1…5)→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80-1、80-2)→ 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80-2)

(B)「宜居城市」貢獻獎勵之公益空間(議題收斂)
收斂歷程: 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人行環境改善、耐震標章、公益空間)→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增設「宜居城市」貢獻獎勵項目)

(C) 「宜居城市」貢獻獎勵之人行環境改善(議題收斂)
收斂歷程: 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人行環境改善、耐震標章、公益空間)→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增設「宜居城市」貢獻獎勵項目)

(D) 都市設計之保水設施(將於9/9第783次都審會會議收斂議題)
收斂歷程: 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檢視出流管制)→第775次都委會議(列入「韌性城市」貢獻獎勵(3))→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併入「韌性城市」復盛公園保水設施)

(E) 都市設計之交通衝擊(將於9/9第783次都審會會議收斂議題)
收斂歷程: 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委員意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初研意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