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起訴書所述,應曉薇於1/6之協調會第一次責問劉秀玲,結果3/18第一次專案小組之初研意見幾乎與之前第775次委員會議的完全相同;第二次則是 7/1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前責罵她提出「應參考信義D3街廓案」,然而雖然劉秀玲缺席但會中幕僚小組依舊提出土管80-2條及D3街廓案的初研意見;7/14前另有「神秘」訊息指責劉秀玲「引用土管80-2條影響議題聚焦」害她寫了報告澄清。
(1) 第三次則於8/10便當會向柯文哲指責她及幕僚小組於7/1會中所為,事實上有關土管80-2條之初研意見(三)只「請申請單位再詳予說明」,而TOD之初研意見(六)則請其「評估可行性」而已,豈如起訴書所稱「要申請人另依其他規定回頭重新辦理」,其次事隔月餘才「告狀」似乎已知市長的權力發揮不了什麼作用。

(2) 起訴書指稱因為柯的裁示,使「本應依….會議意見修正或撤回之…計畫,得以繼續進入…審議」,完全悖離事實,因為裁示內容分明為「…俟業主提送資料及相關說明後…」(紅色虛線),而且京華城早已於裁示之前的7/30提送「第2次專案小組意見回應表」完成修正,使各項議題逐漸收斂,內容即包括土管80-2條與TO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