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與構成要件普通內亂罪(刑法第100條):意圖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破壞國體、竊據國土、非法變更國憲、或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者。暴動內亂罪(刑法第101條):以武力或暴動,危害或變更憲法所定之憲政秩序,或佔據、割裂領域者。保護法益:憲法秩序與領土的完整性。大家討論一下,這樣是不是 破壞國體、非法變更國憲?擾亂憲法秩序?
有犯內亂罪的味道。如果不副署不執行是合理合法,那之前何必在立法院舉手表決,何必讓青鳥到處亂飛,何必搞大罷免,直接不副署不執行一切搞定,總統及行政權獨大。如果五位大法師就可以開憲法法庭進行釋憲,那之前一年都不開會,是什麼原因呢?說白了,之前還按照法律跟你玩,現在不裝了、攤牌了,老子就是硬幹,法律就是大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