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這議題
檢舉人如未有充份事證,就向相關單位電話檢舉,
執法單位到場後,以查無不法結案。
這行為稱之為誤報。

整個過程,造成執法單位的成本,也浪費被檢舉人時間及精神損失。
是不是該有條法規來約束無事證的檢舉案件,並向無辜的被檢舉人賠償及支付執法單位的規費,這樣才有公平,也讓檢舉案件更公平。

記得小時候常看到小朋友打110或119的電話進行惡作劇,事後家長被懲處的新聞。

現在開放部份違規案件給民眾檢舉,法律是否也要保護查無違規事實的被檢舉人民事損失呢?
人生就少有公平的
瘦虫弱精
所以立法院也該廢了
瘦虫弱精 wrote:
現在開放部份違規案件給民眾檢舉,法律是否也要保護查無違規事實的被檢舉人民事損失呢?

當然會確認有違規事實才開立罰單啊....
瘦虫弱精
執法人員查無事證,以誤報結案,我那門子違規?
被檢舉什麼
瘦虫弱精
虐待動物
報案後鴿子才到現場,沒辦法親眼目睹,真的很難判斷
分秒必爭
虫哥你被針對了~~[嘆氣]
瘦虫弱精
分秒必爭 動保法律條文都有在閱讀,不會犯法的
一隻手伸出來
五根手指頭一樣長度
是真公平
如果檢舉人看到汽機車違規停車在人行道上
警察到現場
汽機車已經離開人行道
警察認定無違法事實
對於剛剛違停的汽機車駕駛人有什麼時間及精神損失?
如果結束違停的汽機車讓警察聞到塑膠味
被查出喪屍菸彈或是安毒
檢舉人確實對車主造成時間及精神損失
瘦虫弱精
交通違規有些可以申訴呀,只是要自行舉證,有些時間比較久,申訴人不得花時間找資料?有回我人在北部卻收到屏東的罰單,還好有保存一些收據的習慣,才得以證明違規車輛並不是本人
瘦虫弱精 wrote:
檢舉這議題檢...(恕刪)


「降低檢舉門檻」有用意,目的就是鼓勵檢舉違規、不法的行為

但是,降低檢舉門檻不能造成濫用檢舉制度。

個人認為: 實名檢舉制度 + 檢舉不成立超過一定次數,就暫停檢舉資格,嚴重的則追究濫訴的責任,比方說:強制進行法治教育課程....
瘦虫弱精
現行法律是有同一案件檢舉兩次經主管機關查核,被檢舉人並無違法事證,檢舉人如再檢舉將不再受理。這個在居住所在地比較會接觸到,但是主管機關也會行文給被檢舉人,檢舉人可以回覆並舉證無違規違法情事。
瘦虫弱精 wrote:
...是不是該有條法規來約束無事證的檢舉案件,
向無辜的被檢舉人賠償及支付執法單位的規費
這樣才有公平,
也讓檢舉案件更公平。


如果賠償/規費依誤報人之身家成合理比例收取,我就傾向支持,也才認為稱得上相對公平.

否則,身家很多的人,即便誤報,也只需支付相對於其身家九牛一毛之賠償/規費,豈不變相等於鼓勵身家很多的人可利用誤報此司法工具去惡整身家相形微弱許多的人...

其實像交通違規之罰緩,我也贊成依身家成合理比例去收取... 

精爺,你是受害者啊? 精神上支持你.

阿為什麼這篇要放時事板?而不放閒聊板?
《無間道》阿仁 : " 哇~ 你這麼大個人, 保鏢的鏢都能寫錯啊?! ... 木字邊的嘛! "
cchcchcch wrote:
如果賠償/規費依誤報...(恕刪)

管妹爽移我的文,我就當天要下雨淹內湖的意思是一樣的,我管得著嗎?
cchcchcch
原來是管妹移的,瞭解。
瘦虫弱精 wrote:
檢舉這議題檢舉人如未...(恕刪)


能怎麼辦???

假設
當你騎車在路上被"野狗"追
發生事故
只能自己處理

你拿棍棒毆打"野狗"
被人拍照錄影
狀況又不一樣了~
瘦虫弱精
所以檢舉人在事證未清前,透過執法人員了解,被檢舉人需自證,這些都是得花費時間與精力,很不公平。像交通違規有符合檢舉規定的行車記錄器或攝影器材,內有足以證明違規,才算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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