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第七條:專門用來打臉食糞綠蛆冥盡擋塔綠斑畜生們

食安法第七條

特別備份

用來打臉

食糞綠蛆冥盡擋塔綠斑畜生們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食安法第七條:專門用來打臉食糞綠蛆冥盡擋塔綠斑畜生們
綠蛆:國民黨時期留下的惡法,確實該檢討修訂
老老章
對啊...用以前的招數,把標準放寬就都沒有毒油了啊...
Wild Coyotes wrote:
食安法第七條...(恕刪)

超過十個字
青鳥看不懂啦
不過第五項也是很重要的
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指出:

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由此可知,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https://udn.com/news/story/124948/9668108?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cate
別信賴瑞隆8088、台灣財經網紅(李O修、陳O銘、、)!
民進黨到底在想掩蓋什麼?說了一個謊就要用更多的謊來圓
這就是

食糞綠蛆冥盡擋綠斑畜生們

推,淹掉病毒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