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下,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的審查對象是「法律」、「命令」、「機關權限爭議」或「公務員懲戒審務」,因此,若行政院長(閣揆)的特定行政行為、處分或簽署政策被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會依據法律效果與政治責任兩個層面產生影響:
1. 法律與政策效果:該行為「立即失效」
2. 政治與憲政效果:面臨三種可能下場:
① 閣揆主動請辭
行政院長為最高行政首長,其施政若經大法官認定重大違憲,在責任政治的憲政慣例下,發動違憲政策的行政院長通常會面臨巨大的輿論與政治壓力,選擇向總統請辭下台以示負責。但閣揆與總統只要堅持扔掉某東西就可以天下無敵。
這條路對缺乏某種品性道德的人無效。
② 立法院發動「不信任案(倒閣)」
若行政院長拒絕請辭,立法院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發動政治制衡提出倒閣,投票通過後,行政院長下台與解散國會。
這條路搞半天,對缺乏某品德的總統無效,他繼續提名同一個一樣缺乏品德的院長我們拿他沒轍。
這條路也無效。
③ 監察院彈劾與懲戒
看著過往陳前院長跟委員的彈劾與懲戒。
這條路也是笑話。
行政院長做錯了只要廢止他做錯的行政命令或是法律行為,然後他繼續當他的行政院長領他的高薪,當他的高官,享受他的院長特權。這般窘境目前全世界是台灣獨有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