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不會因為事後返還犯罪所得就沒事。

相關支出與明細應該早就被民眾黨掌握,
當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立法沒安好心,立法目的感覺目的是要讓茶壺風暴不要外溢。
實際上第二層揭弊才能真正打擊貪污犯罪。
理論上,公益揭弊人無論向誰揭弊,都應該受保障。
這些高層能吃就吃,能拿就拿,虛構官位,公器私用,假公濟私,被爆料是活該。
現在的問題是:看起來機關明顯迴護,相關跡證都在嫌疑人或機關掌握之中,有無串供滅證的可能?
請問檢調有像辦在野黨那樣大張旗鼓嗎?
辦藍不辦綠嗎?
機關只要表明沒事
司法機關也不會主動查
台糖案就是最好的範例
這跟一堆議員用自己親友當人頭詐領助理費的原理不是類似嗎???
都是用親友人頭報銷公費,不是一堆被判刑嗎???
lawtaipei wrote: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不會因為事後返還犯罪所得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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