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伯洋 :自己未曾提過「廢死」的修法

為遏制毒駕案件層出不窮,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的「刑法」第185條之3,將毒駕致死從現行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大幅提高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有罪確定於10年內再犯致死者將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案表決時贊成者57人,

新聞 : 立院三讀 毒駕再犯致死最高可判死 沈伯洋等綠委未投票

所以整個民進黨都不贊成毒駕再犯處死刑?


..................




哪個才是你? 沈伯洋
chinnaut wrote:
播放影片.....(恕刪)


就是披著羊皮的紅熊
黑熊談廢死

八幡 wrote:
為遏制毒駕案件層出不...(恕刪)


沈伯洋跟整個民進黨就是敢做不敢當的臭俗仔
那有幾個人能提起"台獨"的修法??
話說之前有些擦邊的法案也是一提出就撤回提案
毒駕十年內再犯,最重可判死刑,這個法很好啊,退席個鬼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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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毒駕刑期,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毒駕致死,由現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毒駕致重傷者,由現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毒駕累犯部分,三讀條文也明訂,於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由現行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由現行3年以上10年以下,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7年以上,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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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依照現行實質廢死實務,只撞死一二人也不會判死刑的啦!!
但你說過:「只是我比較吃廢死這一套」沒錯吧?

這樣就想騙過去嗎?影片都還在咧,太低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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