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表示前會長轉述新加坡律師友人認4支球團即刻有洽談轉播單位之義務並對中信兄弟遲未授權產生怨懟但正常來說,大公司面對法律爭議事項通常需有法務單位或律師出具書面法律意見後再由主管權責單位做裁決,因此,中信的做法看似合乎一般常規反而是太子偷跑的做法,稍嫌貿進與輕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