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是Open Water 的入門級潛水員
是不能單獨的吆…
在別家我不知道…但在ADS中的定義如下
資格定義
入門級潛水員的定義,是指持有該資格證明的潛水員,在受限制或規定的安全水域內,能夠獨立、安全、正確地操作使用所有的浮潛器材以及基本水肺潛水裝備的各項功能。具備有中級潛水員資格的潛水員,將被嚴格限制禁止,單獨進行潛水活動,而且在進入水中從事潛水活動時,更必須由持有「救援潛水員(RESCUE DIVER)」資格或該資格以上的資深潛水專業人員陪同監督下,才能夠進入受限制規定的安全水域中,跟隨資深潛水指導人員,從事在入水前所規定計劃的各項潛水活動。
此項資格的取得認定,必須在具備 ADS 國際潛水學校聯盟鑑定合格的國際潛水教練,監督指導下,完成下列各學科以及術科課程所規定的課程內容及時數,並且通過學科及術科的所有測驗,才能夠取得國際入門級潛水員的資格,以確保潛水員的品質及安全。
參加資格
1.年齡 15 歲以上。
2.未成年者,法定監護代理人同意書必要。
3.身心健康。
容許活動範圍
1.水深20公尺以內。
2.必須有「救援潛水員(RESCUE DIVER)」資格。或救援潛水員資格以上的潛水專業人員陪同監督下,才能夠進入受限制規定的安全水域中從事允許的潛水活動。
基本上來說…
也就是
Open Water Diver只是個會基本操作,能下水的潛水員…(且要有Rescue以上陪伴才準下平靜開放水域)
Advance Diver 是個會進階操作、基礎自救的潛水員…(方可兩兩Advance以上伴潛下水)
Rescue Diver 是個能自救及搜救與救人的潛水員
更上去潛水長以上…才有領導及統領的能力
但…在休閒潛水…基本上…都是要求要有伴潛…
基於上面的條文敘述,OWD必須有教練資格的導潛在旁才可以去超過潛水深度的水域潛水
所以,
船家---如果不了解潛水,只是聽從指令去特定地點,船家無過失
教練---發照教練通常都沒有責任,除非他在場,不在場的話當然無過失(我怎麼知道你拿到執照會跑去哪)
導潛---如果這次沒有導潛,自然不究責導潛。
如果有導潛,導潛必須檢視潛水員的證照,並且帶領他們去相對應的海域,所以帶不認識的人往往第一支都是測試潛,尤其外國導潛很習慣第一支下測試潛。不過不管怎樣,導潛都有注意這次人員安全的責任,因此失散的時候一定要執行相對應的程序。(不要跟我說導潛不用管潛水員,如果導潛可以不用管的話.......那下面所有的推論都無效,不過事實並非如此)
但是這次船家也是教練
因次船家了解潛水,他也是該學員的教練,所以他知道學員的程度,也知道這次的潛水會超過標準
如果那次的學員沒有領導等級的潛水員時,教練有權停止該次潛水,或是他必須帶領潛水(必須擔當導潛的責任)
如果他帶領潛水而沒有執行失散程序的處置,那他有相對應的責任
如果他沒有帶領潛水,但是他知道該區域非該學員能力所能對應,那他有相對應的責任
如果該次潛水有其他領導等級的潛水員帶領下水,那該船家(教練)於這次潛水應該沒有責任,責任會歸屬在帶下水的那個導潛(潛伴)上
hondashane wrote:
有一個比較弔詭的論點...(恕刪)
上面敘述希望可以解除你的疑惑
重點不是發證照的那個教練
而是當下帶領他們出去的那個導潛(教練)的處置為何?他做了什麼事情?跟這次潛水意外有沒有因果關係?
有因果關係的話當然會被判刑,如果沒有因果關係當然會無罪釋放
有沒有責任不是我在這裡打字就可以清楚表達的,這會由律師和檢察官根據事實雙方辯論後由法官決定的,我看到的東西是片面的,你看到的東西也是片面的,雙方交火後通常可以看到比較全面的東西,這就是為何所有罪責都由法官(美國法則是陪審團,法官決定刑責大小)決定
另外,重申一點,如果導潛(教練)都按照程序進行通報、搜索、救援.....等,教練是不會有責任的,沒有人把責任都丟到教練身上。
如果只是要找個代罪羔羊,這叫做鄉愿,不叫做法律,我這邊探討的是法律責任,不是情感上的發洩窗口
最後舉一個比較恰當的例子
好比你去開飛機,你有相關飛行執照,你這次要駕駛的大飛機是你先前沒有碰過的,我是教練明知道你有小飛機經驗而沒開過大飛機,我放手讓你開而未介入,如果出事了,你認為我沒責任嗎?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而是潛水本身有風險,在潛水剛開始的時候就告知過了,學習潛水本來就是為了降低風險,所以才有證照制度、潛伴制度....等
就好比你知道你開車可能會出現意外,所以風險要自己承擔
潛水也是,不過潛水員因為懂得風險,所以要自己想辦法降低風險
很怕家屬不清楚、不明白而一昧怪罪到潛水的領隊上,這是不正確的
如果潛水遇到意外後,領隊都盡最大的努力去處理,這樣還要被家屬怪罪(心情上難免)或是賠償,我會覺得這是不合理的
不過遇到事故卻無作為,我也支持法律應該給予相對應的懲罰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其實這沒那麼複雜
簡單講船潛一定有是花錢消費請對方帶至潛點
但因目前原因不明之故致死~這已有業務過失致死之責
只是在判決判定上會有責任輕重的而影響賠償金額多寡的問題而已
(譬如:有身體故疾未告知一樣至少都會有業務過失致死~不可能免責..只是賠的較少...)
且其他潛伴有無連帶責任也是個問題..
重點應該是如何保護自己及了解潛伴之狀況的討論嚕~
意外難免 (願逝者一路好走...RIP..)
但我們得到了什麼教訓?
若我們是他的潛伴有什麼應注意?
裝備上誰有備用二級或緊急裝製等等...
船潛前先來個身家調查 自我介紹 = =?
再討論看看囉~

補充:台東剛剛有人從輕航機跳下去勒(RIP..)業者判五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