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覺得不懂合約的人可以參考下面連結的文章http://lts081380.pixnet.net/blog/post/175196913(如果網站掛點請稍後再試)針對樓主部分做回應1.3天審閱期其實我蠻建議先簽耶,因為如果你之後才想去簽,地位就轉換了本來是業務求你簽,但是你當下沒簽,事後想簽,業務可能就會在月費上加價了導致這間店你可能沒辦法用比較優惠的價格簽約,因為業務都會互通,你想找別的業務談可能會被擋下必須去找本來的業務而且還有7天內未使用可以解約的條款,如果不介意手續複雜的話是可以不用在意當場簽約2.7天鑑賞期我不知道健身房有沒有7天鑑賞這種東西耶因為WG的合約中關於7天內未使用器材跟健身中心應記載事項是沒有牴觸的如果要嘗鮮,可以去他的官網登記7天免費或是去團購網買單月888$使用看看3.契約期間10年這個連結的文章有說明了,就不贅述了4.違約金樓主關於預收不退還的理解是錯誤的,也就是可以要求退還。(參考文章)10天前通知,這部分是合理合法的唷。至於違約金合不合理,也是參考連結文章囉5.轉讓參考文章吧6.暫停WG合約的條款要件跟健身應記載事項是沒有牴觸的唷7.合約沒有保密要求條款唷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第11條 (定型化契約之基本原則)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12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之效力)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族繁不及備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https://www.ey.gov.tw/Page/4FF303AE95592945/f65a641d-d096-48c1-b357-435ac7786e72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消費者和商業健身房所簽之契約,消費者為付費債權人,健身房為履行義務之債務人,此消費關係受中華民國《民法·債編》(契約關係)與特別法《消費者保護法》所拘束。民事上的契約往來為法律關係,受相關法律所監督,有牴觸中華民國法律者無效。法律是保障不讓自己權益睡著的人,消費者不用害怕,先翻翻法條來看吧。本人加入World Gym市區型已4年多,固定跟某位教練上課有近2年的時間,初期也換過幾個教練,好事壞事都經歷過了。World Gym這家公司還很年輕,員工年齡層也較低,公司在管理與教育訓練上差強人意,很多制度尚不成熟;如果不是後來遇到夠好的教練,早已換別家。事在人為。有時候運氣好,對方態度和善,擅於溝通,事情就簡潔順利地落幕;有時候剛好找錯人,搞得一肚子氣,那就再找別人,要有信心。遇到狀況時,難免情緒差,但我自己有時候能和對方談得笑呵呵,有時也會開罵,就當作演演戲。人之間都是在處理溝通問題,在World Gym我都經歷過,跟大家分享一下囉。最重要的是要知道怎麼保護自身權益!畢竟這是做生意的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