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到職於新公司一個半月 上班時間7.30下班時間5.30 中間午休一小時包含用餐!(我到新公司面試時他跟我說都照勞基法走!)我約2星期前有跟我面試的人反映說勞基法規定一天工作8小時 已經超時一小時有給加班費嗎? 他回答說沒有!我說這樣不合勞基法我不能接受! 他就說要我11點休息到1點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勞基法裡有允許這樣修改?)今天又要我多做到6點 我一樣問他有加班費嗎? 他回答又一樣沒有加班費!請懂勞基法的人幫忙 謝謝!
中午幾點休息跟休息多久沒硬性規定很多輪3班的只有10分鐘吃飯時間根本沒有多餘休息時間加班(超過下班時間起)不到1小時不給加班費超過1小時開始才用1.33下去計算超過2小時才用1.66下去算所以很多公司都會多凹30分上下不超過一小時為限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一天一定是八小時……工作時間只要勞資雙方同意。一天八小時只是個參考……另外,叫你加班到六點,是主管有明確指示要求你必需加班,還是你自己工作來不及做完所以留到六點。若是後者,你很難主張是公司要求你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