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今年5月12日於公司工作,今天接獲通知建議我另某高就,於是我簽下了離職同意書,我想再申請資遣費,我不知道我近四個月,有沒有符合向公司申請資遣費的資格,找到以下的法規
勞工退休金條例12條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算年年資4個月好了,以比例計算方法是4/12=1/3
1/3*1/2=1/6
假設這4個月平均工資是25000元,那公司應發給我資遣費是25000/6=4166元嗎
勞動基準法17條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以比例計算方法是1/3
1/3*25000=8333元嗎?
你離職的原因 會寫在離職證明裡面 (我有跟我弟說請他去申請)
不然下一份工作 如果被你上一份工作 搞到 你下一份工作 就會很....地獄了
上面說了
離職證明裡面就會有原因
如果是自願離職 你就拿不到補助了
如果是依照勞基法第幾條第幾款...不適任資遣員工 那才有
恕我直言...
如果真的 你已簽同意離職= =
那麼應該是拿不到了 因為...你是自願離職的 不會有資遣費
再來4個月 有的公司是3個月一門檻 也有6個月的門檻
所以建議你還是直接問人事吧..
正常來說應該是
1年=0.5*薪水
6個月=0.25*薪水
3個月=0.125*薪水 (有的沒有)
4個月的我沒聽說過...3+1?
勞基法都是勞基法再說 公司內部規定通常比勞基法優先
如果不合乎勞基法 你可能還要去申訴才有 搞得人仰馬翻 不如就算了 免得以後見面難看
kensers wrote:
你先去申請你的離職證...(恕刪)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也沒辦法,我不符合非自願離職,只好簽自願離職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明天看有沒有空,再請人事開一張離職證明
linml0125 wrote:
明請人事開”非自願”...(恕刪)
我覺得你想的還滿天真的
公司開非自願給你,不是公司文件打一打print出來給你就搞定了
根據規定
-----------------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so..很多公司怕麻煩,怕之後被勞工局問東問西的
都不太願意開非自願離職
而且開了非自願,就一定要給你資遣費,這也是法律規定的
-->>因為我要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你是因為想去參加職訓局不用錢的職前訓練嗎?
-----------------
不過你已經簽了"自願離職"~~~你覺得公司心眼有這麼好嗎?
如果公司一開始就準備給你請非自願離職,一定會明講
不會給你簽自願離職,又不跟你說你的權力,然後你又傻呼呼的就這樣簽下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