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在今日召開董事會,通過財務改善方案,董事會上卻出現現任太平洋電纜副董事長孫道存的面孔。而高鐵發言人劉文亮表示今天董事會中已經通過,高鐵5大股東之一的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從原本的太電董事長特助馮小容,改由太電副董事長孫道存出任。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高鐵發言人劉文亮今表示:今天董事會中已經通過,高鐵5大股東之一的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從原本的太電董事長特助馮小容,改由太電副董事長孫道存出任。至於孫道存個人爭議,高鐵則不予評論。
孫道存是微風廣場女主人、名媛孫芸芸的父親,曾因負債累累聲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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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一個掏空前科的人來當高鐵董事
台灣真神啊
lee777 wrote:
太電為高鐵的五大原...(恕刪)
一個財務長沒人幫忙真有辦法真有辦法掏空那麼大一間公司嗎?
節錄一下太電告孫道存的民事損害.
而被告孫道
存於胡洪九自82年至92年掏空原告資產期間,擔任原告總經理
、董事長,孫道存於發現胡洪九前揭掏空公司資產之行為,不
僅未追查遭胡洪九掏空之資產,亦未追究胡洪九之民刑事責任
,且明知仝清筠所使用之方法違法,卻任由仝清筠繼續以假定
存單之方式遮掩海外資產遭掏空所產生之資金缺口,更於黃靜
琳所持呈之借款合約、授權書、保證本票等文件上簽名,藉以
取得銀行出具之不實定存單,作為沖帳使用,且故意隱匿遺漏
記載資金已遭掏空之重大會計事項,致原告之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結果,且導致原告遭胡洪九掏空之資產無法回復,造成原告
如附表 、 、 所示之損害。是胡洪九為原告之董事、執行
副總經理,違背職務背信掏空原告資產,致原告受有如附表
、 、 所示損害,應依民法第184 條、公司法第23條、第34
條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孫道存為原告之董事及總經
理,應依民法第184 條、公司法第23條、第34條規定,對原告
負損害賠償責任。仝清筠、黃靜琳應依民法第184 條,對原告
負損害賠償責任,仝清筠另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34條規定,
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之前揭行為,均係原告發生損
害之共同原因,即屬行為關連共同,孫道存、仝清筠、黃靜琳
上揭行為亦屬幫助胡洪九之行為,被告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
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
帶給付美金3億271萬3809元及港幣1 億8490萬4156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刑事部分孫道存被判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年.
民事部分孫道存被判與胡洪九共同及附一億八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