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最近有個問題一直困擾著我,想與大家求助....
大略敘述一下.....
在今年初,跟一位好朋友在聊天,我們是很好的朋友,對未來也很有目標,想要一起打拼,所以計劃要一起在饒河街附近開店,一開始就都分配好工作,依個人的經歷及專長,負責店裡的職務,分工合作,因為對方家裡有龐大的債務,朋友所賺的都需要幾乎全數給家人,所以一開始也說清楚錢一開始我先出,後面在慢慢攤還就好,畢竟他的能力對以後開店有很大的幫助,開店也需要他才能開的起來,而且這朋友也很好溝通,是個非常努力也能一起共事的伙伴。
但開店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也需要不少資金,這半年多來因為很多因素,找到的錢不夠開一家店,甚至金額差蠻多的,此情況下我們就討論出先成立公司,再申請創業貸款來打拼。
公司成立的費用及辦公室也是由我先支付,由於沒有收入實在是無法生活,也需要先把新公司的帳做的漂亮點,(之後公司貸款也比較好貸)...所以靠著以前學到的技能,開始接了一些冷凍空調的工程,這幾個月的時間大大小小也接了不少工程,其間這個好朋友也是公司的股東,也來幫了我不少的忙,工錢我也都有算給他,
但...我的問題是,這些工程案的收入淨利,我需要分給他嗎?(之前他有提過,[之後拆帳64或73其實都可以,只要我們能把公司搞起來怎麼拆對他都沒關係]但我沒有回覆過他)
在公私分明的角度下,
于公,做的這些工程案,是開公司的發票,用的是公司名,他也佔了公司50%的股份,照道理說,是該分給他這些案子的利潤,
但于私,這些也都是我辛苦自己做來的案子,而且公司的費用全都是我先代墊,他也是有幫到我一點忙。
這種情況下,工程的案子利潤,到底要不要給我的合伙人?需要分給他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