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想跟曾經當過福委的版友請益,不知道有沒有版友的公司有三人即算團體旅遊的例子,因為在網路上搜尋到相關資料,"目前勞委會的案例團體至少3人"又"團體出遊,憑單據核銷後再發放給員工,匯至戶頭,不算員工其他所得,依法可核銷",但是福委會施行條例裡又規定不可補助個人,匯入個人帳戶算現金發放須列為員工其他所得,也會占用福委會現金支出40%的規定
如果是員工三人成行出遊,能報銷的不外乎是油錢,餐飲,住宿費,但是員工拿這些單據回來報銷,福委會勢必分別匯款到這三個人的個人帳戶,假設國稅局來查福委會,福委會要如何解釋匯入員工帳號的錢為員工旅遊,並非補助個人
不知道有沒有版友有相關例子可以分享,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