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又來請問各位先進了,今天我收到了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課的證人傳票,內容是說 有關xx公司於民國102、103年間使oo軟體之案件。

我覺得好奇怪,我又沒有去檢舉xx(我之前的公司)
怎麼會寄傳票給我,要我出庭作證,我沒上過法院
不知道什麼地方要注意的,很怕被誣陷……請幫忙解答疑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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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缺錢 wrote:
小弟又來請問各位先進...(恕刪)


證人是有人需要你的證詞,
然後檢察官也認為有必要,
所以才傳你作證,
並不是你本身有官司的問題,

但證人必須要去,
不然會被罰,
如果是重要的證人,
也可能被拘提,

另外很重要的是,
證人不可以做不實的陳述,
不然會構成偽證罪,
那就是別人檢舉的,你只是去作證而以阿!
很缺錢 wrote:
小弟又來請問各位先...(恕刪)


證人在偵查庭上的陳述若是不實證詞,日後可能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用"證人"或"被告"身分傳喚,往往只在一線之間。
當證人抬頭挺胸的進去講實話,可以請公假,還有車馬費,又可參觀法院,根本是一舉多得的好事。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基本上就是要你去證明你前公司有沒有非法使用軟體。
而且有可能你前公司當時的其他人也會被叫去做證,每個人的證詞也會被交叉比對,回答要小心,不然連你都會有事。
這看起來好像詐騙的情節,我一直以為警察和檢察官的
工作性質都差不多,不知道去警察局和去法院,都會讓
人有自己似乎有犯罪行為,所以會錯失了解真相的機會
,你有去派出所裝過水嗎?有和裡面的警察聊過天嗎?
不過,收到傳票,也的確讓人寢食難安啊!
出庭應訊

一律不清楚 不知道

然後就會被當廢人踢出

現在很多大型軟體或商業軟體都會抓非法授權使用
對像主要是公司(跑不了廟),因為單告員工比較沒實質效益(沒錢、離職/被開除就找不到人)
大多是抓非法使用的公司IP位址、從員工或資訊部門套話等,去舉證確有違法侵權行為
公司也很難推是員工個人行為,因為是員工從事公司辦公所用,私裝但公司也有責任
主要還是以刑逼民啦,要公司花錢加買幾套授權,要談判討價還價的
達成協議就可不告....
樓主不知道是被哪一方召去當證人...要小心回答就是了
符合事實,不知道就不知道,不清楚就不清楚,最好不要說謊(免得和各人間的證詞有出入)
別額外扯太多,沒被問的別自己爆出來,免得言多必失
很缺錢 wrote:
小弟又來請問各位先...(恕刪)


檢察署「刑事課」?沒有聽過耶,是否貼張照片來判斷真偽一下~
很缺錢 wrote:
小弟又來請問各位先...(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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