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又來請問各位先進了,今天我收到了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課的證人傳票,內容是說 有關xx公司於民國102、103年間使oo軟體之案件。我覺得好奇怪,我又沒有去檢舉xx(我之前的公司)怎麼會寄傳票給我,要我出庭作證,我沒上過法院不知道什麼地方要注意的,很怕被誣陷……請幫忙解答疑惑~謝謝大家。
很缺錢 wrote:小弟又來請問各位先進...(恕刪) 證人是有人需要你的證詞,然後檢察官也認為有必要,所以才傳你作證,並不是你本身有官司的問題,但證人必須要去,不然會被罰,如果是重要的證人,也可能被拘提,另外很重要的是,證人不可以做不實的陳述,不然會構成偽證罪,
這看起來好像詐騙的情節,我一直以為警察和檢察官的工作性質都差不多,不知道去警察局和去法院,都會讓人有自己似乎有犯罪行為,所以會錯失了解真相的機會,你有去派出所裝過水嗎?有和裡面的警察聊過天嗎?不過,收到傳票,也的確讓人寢食難安啊!
現在很多大型軟體或商業軟體都會抓非法授權使用對像主要是公司(跑不了廟),因為單告員工比較沒實質效益(沒錢、離職/被開除就找不到人)大多是抓非法使用的公司IP位址、從員工或資訊部門套話等,去舉證確有違法侵權行為公司也很難推是員工個人行為,因為是員工從事公司辦公所用,私裝但公司也有責任主要還是以刑逼民啦,要公司花錢加買幾套授權,要談判討價還價的達成協議就可不告....樓主不知道是被哪一方召去當證人...要小心回答就是了符合事實,不知道就不知道,不清楚就不清楚,最好不要說謊(免得和各人間的證詞有出入)別額外扯太多,沒被問的別自己爆出來,免得言多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