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於六月20日離職,離職時公司欠5月與6月薪水,於7/12向勞工局申訴後資方只付5月份薪水,資方回文給勞工局說本人服務滿10年依勞基法特休有14天,於年中離職依公司規定特休有七天,經計算本公司上半年調班有24日,該員請特休4.5日扣除剩餘2.5日特休後該員仍須補班21.5日,經計算該員6月補班11日尚欠班10.5日,本應從5月份薪資扣除,因信賴保證關係仍支付該員5月份薪水,並協調該園補足10.5日工時共84小時.此時勞工局從頭到尾只挺資方,跟勞方有關係的字眼隻字不提0
因為新竹市勞工處的回覆我認為極度不合理,於8月11日上午離開勞工局之後直接上台北勞動部,經申訴與溝通後得知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得請求工資o特休14天必須完全照給o
目前新竹市勞工處可能沒糾正資方也沒罰資方更有可能連勞動檢查都沒做,離職兩位6月份薪資都沒發,在職的薪資也欠,勞工處眼睛是瞎了嗎?只會要求做勞資調解,我就是不相信勞工處,因為第一次申訴時承辦人游小姐只會說資方的好處,還威脅我說資方有5年的工資請求權,完全不提勞務遲延,就算要放無薪假,縮減工時卻說資方不用書面報備,這樣的勞工處要我做勞資調解我能相信嗎?對我有利嗎?
目前8/11日有上勞動部申訴,勞動部的說法是不得以調班補班為由扣發其工資,特休違反勞基法38條規定,本來周一到周五上班,因訂單緊縮雇主經營不善而週五放假無法提供勞務,因歸責雇主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得請求報酬o在我離職前周五有休假薪資有照給是對的,但是離職後卻要求補回週五放假的工時,資方有法源依據嗎?
本人於8/16日前往前公司,前公司雇主還說打官司打到法官都認識他,聽起來好像有靠山,還吹噓專打官司沒人打得贏他,還說承辦人游小姐聽他的說明聽到想哭,我:..............
接下來我應該做甚麼對自己最有利?有沒有人可以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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