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5月11日去了勞工局一趟,服務人員建議我可以申請勞資調解會議,我也填了表格申請。今天下午已開完會議,結果是「調解不成立」。會議過程中,資方使用的說詞是,該補習班已於104年8月19日變更負責人(變為他老婆留xx),現在負責人已經不是他(李xx),而且他口頭說他已破產(這點有待查證)。對於這樣的說詞,勞工局委任的調解人員說,勞工局對李xx沒輒,無法開罰,請我要另尋法律途徑解決。
針對這樣的問題,想請了解這方面的朋友們,幫幫小弟我。
第一:關於調解人的說法是真的嗎?因李xx先生現已非該家補習班負責人,而且倘若他真的已經破產,我真的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嗎?

第二:如果要尋求法律途徑的話,小弟應該怎麼做比較恰當?有朋友建議我可以申請「支付命令」比較快,但我疑惑的是,李xx先生都已經宣告他破產了,「支付命令」不也等於對他不具任何效用?
麻煩各位大大,因為我損失的金額分為兩部份,加起來一共是92408元,也算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我會在底下附上照片,讓大家可以更容易了解我的情況,拜託各位幫幫忙,感激不盡!!


PS:圖一、圖二為今天的調解會議記錄,圖三是我的個人主張及遇到的情形。




但您有些話我無法認同,即使現在社會上多數雇主幫員工保勞保都是以多報少,非常普遍,您也不能說是高於基本薪就可以。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有明確規定:雇主不得以多報少,得以實際月薪金額幫勞工投保在適合的組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