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人員一年到期雇主不續聘,僅提前兩天告知,可爭取甚麼權益?

各位大大好,小弟有先爬文了,但都看不太懂。
小弟合約是一年一聘,從2016/10/17簽約至2017/10/17
但主管卻在今天2017/10/16才告知不續聘。
我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類的嗎?
還有是否有資遣費之類的呢?
另外還能爭取甚麼相關文件呢?

麻煩各位大大回覆了,謝謝
she820219 wrote:
各位大大好,小弟有...(恕刪)


不續聘好像可以拿到,問看看吧

這不是七天前告知,是一年前就告知的
你本來就該在一個月前問它的



第9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主要是看工作性質
如果工作性質是連續性
也就是標的不會因時間而消滅(簡單點說就是做不完的)
那就是不定期
一年一聘有機會拿到非自願離職
可是資遣費就....
您要不要去就業服務站問問看?
沒有資遣費,所以再怎麼樣都不要當約聘人員

she820219 wrote:
小弟合約是一年一聘,從2016/10/17簽約至2017/10/17
但主管卻在今天2017/10/16才告知不續聘。


可以的


she820219 wrote:
還有是否有資遣費之類的呢?
另外還能爭取甚麼相關文件呢?


我們公司把約聘=工讀生

所以....就算2017/10/18簽了新約,我可以2017/10/19叫你走,提前結束
剛好今日新聞:

今年年初,高教工會世新分部長年被校方濫用「一年一聘」的編制外「約聘」職員,透過工會提出勞檢申訴,歷經台北市勞動局的勞動檢查後,確認世新大學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定。今年8月1日起,世新大學全校約百名編制外約聘職員全部獲得簽訂未明定「聘約終止時間」的不定期契約。

只要公司無法解釋你的工作符合勞基法第9條定期契約的要件,
通通視為不定期契約,也就是視為正職員工,不續聘依資遣走。
皮日休 wrote:
我們公司把約聘=工讀生
所以....就算2017/10/18簽了新約,我可以2017/10/19叫你走,提前結束


很不幸的,就算是工讀生,只要不是勞基法第9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因素,
通通都是正職員工,只是計薪方式不同而已。
可以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書喔!
離職原因公司應該是會開契約期滿!
或準備原有合約及離職證明,皆可向當地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喔!
要不然就直接打個電話去就服站詢問一下!
1.契約性質的工作除非有連續僱用的事實(例如一年一聘,但是年年換約),不然是不會有資遣費的問題,契約期滿走人沒什麼話好說。

2.不用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公司也不一定會開,怕被要求資遣費),憑著契約書到全台各地的公立就業中心,申請失業給付就可以了!

PS.契約到期後要隔1個月才能到公立就業中心申請失業給付,一般非自願失業者只要退保隔天就可以去申請!!
各位大大好,小弟稍早致電勞工局說明情況。
勞工局:僅有六個月內才算定期契約。像我這種一年的,應提前20天告知。否則得付20天的資遣費。
所以等等準備跟HR攤牌
另外問一句,當初約聘簽的合約書,是不是勞基法大於合約書呢?
剛剛忘記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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