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面試的時候,有和我說明工作內容月初和月底都是比較忙的,在月初月底一般原因是不給請假的,這部分是口頭說明並沒有簽訂任何文件,工作中我也一直配合未在此區間內請假,近期結婚有8天婚假,事先未和公司確認就訂了月底的機票(9月),因為是早鳥票更改時間需要增加費用,但是公司主管不給請婚假,請問這樣公司合乎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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