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公司性質為九點上到六點,蠻彈性的,晚來就晚點走,無產線,都是間接人員
前陣子發布一個規定,業助人員要每星期排兩天值班到七點半,說法是說怕過六點之後還有客戶會
打來問事情,所以就固定留人,但是只有業助同仁需要,別的部門不用,且無加班費。
所以我想請問這樣子合理嗎,如果公司用「值班」為由,要求「特定」部門留守,那是否也該
付相對的加班費?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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