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合法的開除擺爛員工??

我跟你有一樣的困擾,還好那個大佬自己提辭呈了,謝天謝地。



james063 wrote:
我不是老闆,只是一個...(恕刪)

james063 wrote:
有甚麼方法可以合法地開除他,且不用付資遣費
這種人給他資遣費真的不甘願

其實很簡單,做好輔導紀錄,約談紀錄,
如果再不改善,做幾次懲戒紀錄,就達成不適任的條件...

(一)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須給付資遣費)
1、歇業或轉讓時。
歇業指若有部門結束營業或減少生產業或合併部門,致勞工必須減少,且該勞工無法安插至其他部門時,得予資遣。轉業則指依法轉售,未留任之勞工,應給予資遣。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業務緊縮須生產或業務有明顯減少。虧損,財務報表不得以短期,應以長期為準。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業務性質變更,例如本來生產一般電器產品後來改做電腦產品。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指在客觀上體能、學識、技能無法完全勝任工作。但此須視情況而定,已無法由訓練或其他方法改善時才可資遣。主觀上如應做為而不做為或應不做為而做為。例如交待的工作不做或時常遲到,擅離崗位等。

shuhao210 wrote:
是你這主管的問題,想要人離職確不給人資遣費,表示你這小主管就是想凹人,難怪下屬無法服你,如果覺得不適合就直接跟部屬講,給他時間改善,不行就給他資遣費


怪怪的論點,擺爛不積極工作,如果不改善卻要給他資遣費??

那用這招到每個公司,不就都可擺爛,萬一資遣還可賺錢??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末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土、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以上可以不付資遣費的請無敵員工走路
看他哪些行為疑似違反貴公司哪一條吧

轉單位或資遣吧
轉單位或資遣吧
轉單位或資遣吧
轉單位或資遣吧
哪天,你上級也這様認為你擺爛~

要開除就依法律實施就好
工作,你也不是非不可取代,你的下屬哪天就是你的客戶
甚至哪天靠他吃飯,或者你的上級是他親人,都說不定
好聚好散

你的工作?並不偉大,世界沒這麼小,人家只是比較散漫,你算什麼? 所以說就照一般方式處理就好了~
以前我們老闆的做法

給他資遣費,叫他明天不用來上班了

請參考!

y2kplus wrote:
哪天,你上級也這様...(恕刪)
james063 wrote:
我不是老闆,只是一...(恕刪)


1. 只是你單方面說法 所以我先持中立

2. 貴公司無獎懲制度嗎 明確違紀並有實證下
  累積至上限 就能依公司規定開除 無須付資遣費
  如果規定是合乎事理 就算告上法院法院也會判他輸

3. 如果貴公司無規定 表示你公司毫無制度可言
  這無關公司規模
如果他工作都沒做好,主管可以盯他吧? 至於推卸責任這些跟制度有很大關係,真的太爛,就盯到他自己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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