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063 wrote:
我不是老闆,只是一個...(恕刪)
james063 wrote:
有甚麼方法可以合法地開除他,且不用付資遣費
這種人給他資遣費真的不甘願
其實很簡單,做好輔導紀錄,約談紀錄,
如果再不改善,做幾次懲戒紀錄,就達成不適任的條件...
(一)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須給付資遣費)
1、歇業或轉讓時。
歇業指若有部門結束營業或減少生產業或合併部門,致勞工必須減少,且該勞工無法安插至其他部門時,得予資遣。轉業則指依法轉售,未留任之勞工,應給予資遣。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業務緊縮須生產或業務有明顯減少。虧損,財務報表不得以短期,應以長期為準。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業務性質變更,例如本來生產一般電器產品後來改做電腦產品。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指在客觀上體能、學識、技能無法完全勝任工作。但此須視情況而定,已無法由訓練或其他方法改善時才可資遣。主觀上如應做為而不做為或應不做為而做為。例如交待的工作不做或時常遲到,擅離崗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