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聽過的法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就可以不用遵守?


蝦米爸爸 wrote:
但連財政部也是這麼...(恕刪)


意義與營利事業登記規則所指「解散」、「廢止」相同

再強調一遍 是與營業利益登記規則....要看全文

不是法權 也不可能由財政部去解釋法啊....
dennis10 wrote:
意義與營利事業登記規則所指「解散」、「廢止」相同
再強調一遍 是與營業利益登記規則....要看全文
不是法權 也不可能由財政部去解釋法啊....

那你解釋的就算數嗎?

dennis10 wrote:
按『歇業』這一個詞句,只出現在商業登記法上獨資、合夥商業的『消滅』 ,如果不是獨資、合夥的商業,而是依照公司法組織的公司『消滅』時,依照公司法上的規定,是用『解散』、『清算』這些字眼,而不是『歇業』這兩個字。
總之 有疑問可以進法院談 但我個人認為沒有勝算...基本上法的條文寫得很清楚...也不是勞動局可以解釋的

所以說到底
那也只是你個人的見解

我引用勞動部和財政部的見解
你當然可以找理由不同意他們的見解
但你的見解和勞動部+財政部的見解不一樣時
你所謂的勝算也是你自己說的罷了
法官也有可能對勞動部+財政部的見解買單

dennis10 wrote:
另外 就算提了解雇計畫 對員工也不會比較有利的...

按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至少可以拿到的預告期間薪資會比較有利啊
(看年資10/20/30天 VS 60天)

有些事,做了不見得比較有利
但有機會比較有利,最差就是按勞基法
那為什麼不做?(只要是依法爭取來的)

http://www.gvm.com.tw/webonly_content_12347.html
復興航空資遣條件:沒有任何優惠或補償
蝦米爸爸 wrote:
那你解釋的就算數嗎...(恕刪)


這的確是我的觀點

要進法院談才算數

但我建議最好還是研究看看『解散』和『破產』是否等同『歇業』?

這也是您的觀點

就算可以引用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前面也有網友提到了

你所主張的60天有但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董事會通過議案基本有可能就被認定是突發事件 畢竟董事會有可能通過 也有可能不通過....

如果60天不成立 就算勞動局罰款 對員工也沒差

以上還是個人觀點嘍~提供您參考

我也希望復興航空的員工爭取更好的離職條件 但要選對方向...不要在太多無效議題上打轉
dennis10 wrote:
這的確是我的觀點
要進法院談才算數
但我建議最好還是研究看看『解散』和『破產』是否等同『歇業』?

在法律攻防上
雙方當然要各自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啊
勞方為什麼要自廢武功
不嘗試說服法官"解散=歇業"?
(反正這樣的解釋有勞動部+財政部幫忙背書)

dennis10 wrote:
就算可以引用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前面也有網友提到了
你所主張的60天有但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董事會通過議案基本有可能就被認定是突發事件 畢竟董事會有可能通過 也有可能不通過....

這60天我也有提過了,不是想用就可以用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4995805&p=1#62512387
法律攻防上,也要看是否可以構成不受60日限制的狀況
如果"董事會決議"就可以構成這適用狀況
那以後所有想大量解僱勞工的公司都只要用"董事會決議"這招來玩就行了

dennis10 wrote:
我也希望復興航空的員工爭取更好的離職條件 但要選對方向...不要在太多無效議題上打轉

那請教一下,你認為"選對方向"有哪些?
除了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你還有什麼建議方向?

有些事,做了不見得比較有利
但有機會比較有利,最差就是按勞基法
那為什麼不做?(只要是依法爭取來的)

蝦米爸爸 wrote:
在法律攻防上雙方當...(恕刪)


其他的方向可參考

1.指控資遣條件不成立 反過來利用歇業不等同解散 要求老闆需要雇用到解散日(明年股東會 但也要上班到哪時啦)
2.積欠加班費 說明有加班事實 但公司未給加班費等等 這邊算算搞不好比資遣費還多 主張欠薪未結 資遣無效
3.如果有股東的身份 可以控告公司董事會決議傷害股東權益 內線交易等等 這樣一搞 搞不好連解散都有問題
4.明年股東會讓他流會 方法自己想.... 就讓他解散不下去啊

以上僅供參考嘍 但不管那個方向 動作要快 公司明年就解散了
dennis10 wrote:
其他的方向可參考

感謝你提供的方向
有些方向是可以"雙管齊下"的
甚至造成一種狀況:讓資方選了也不是、不選也不是

若有積欠的加班費本來就是該給的吧
(雖然有人可能會說很多公司沒在發加班費)

我跟復興航空的員工沒什麼關係
如果有看我以前的文
就會知道我只是在"勞資關係"中比較常幫勞方講話
蝦米爸爸 wrote:
感謝你提供的方向有...(恕刪)


哪只能看看復興航空的人有沒有看到您這篇文章了...
也許他們都該謝謝你的熱心整理

話說我今年初本來要去復興上班的 也算是感同身受

您也講到一個重點

勞方的提案必須要老闆有壓力 才有機會妥協 不然就算倉卒成立工會 對勞方也不一定有利的 進法院更是下策...

老闆有留錢成立信託給員工 就是怕錢都被債主要走 接下來就看勞方如何去要那筆錢了

我相信只要有理由 (EX:像欠加班費 也一定會少算的)應該是會要的到的

以上也還是個人意見

蝦米爸爸 wrote:
呵呵~~
常常你說的話正好都是指你自己耶

你的話被推翻的次數很多
例如:你原本認知的債權順位、你認為我沒討過債...等
更重要的是你還會推翻你自己的話
你一下說勞工拿不到,一下又說債權不存在因復興沒欠

註:感謝又推了一次文


為你示範一下「爭取權益前請先充實自己」
也可以當作我"投桃報李",幫你推了一次文,而且還是站你的立場
(你來這棟樓踢我的館,我去你的樓幫你反擊,說來也真有趣)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4991481&p=8#62526564
公設要算進售價不公不義?

別人在 #61樓 給你的理由,你在 #68樓 就這麼接受了?大笑

而且你在那棟拿隨身碟的容量計算來類比房地產的實坪虛坪
還真的再次印證你自己如下的話正好是指你自己耶恕刪)


可憐,那棟從頭到尾我立場都一致,只有你看不出來.
加油,生氣了?開始去找我發的文了?
別氣嘛
IIIIIIIIIIIIIII wrote:
可憐,那棟從頭到尾我立場都一致,只有你看不出來.

看來那棟樓你被不少人"誤解"
你在這卻說成"只有"我看不出來,這倒奇了
"只有"這個詞代表的意思,看來你認知的不太一樣喔
台南阿翰 wrote:
很多人誤解樓主

例如下面這位網友對你的描述還真的說中了
huhupig wrote:
我有在跟你說公設嗎?? 我沒有啊, 我從頭到尾都在說你的爛比喻啊, 你是在跳針什麼?你就承認你跟本不懂硬碟怎麼算容量就好了啊, 凹來凹去


IIIIIIIIIIIIIII wrote:
加油,你可以更好的,
爭取權益前請先充實自己.

不知你充實自己的進度到哪裡了?
唉,法律的東西
都不是我們說了算
法官就是負責解決爭議的
從準則法開始,就可以討論半天了
請了不同律師,更可能左右結果
何苦這樣執著呢?
反正別人的意見,閣下也多視而不見
決不認同
連別人欣賞,閣下也有異議
殊不知美學是沒有標準的嗎?
您知道許多官司可以打十多年嗎?
又豈是個人三言兩語可以評斷

至於我欣賞什麼
於閣下何關?
有需要閣下同意嗎?
除非你告訴我
您是法官
以上發言,我全部用立可白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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