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試用期"是公司跟員工之間的約定.. 公司跟你講我們有試用期, 你同意就來上班, 不同意就不用來了..
你既然去上這個班了, 就表示你同意試用期這個約定.. 跟勞基法沒有關係..
這是公司的遊戲規則, 你可以不同意這個規則, 那一開始就不要去上這個班..你情我願.
台北市勞工局 - 如果公司和勞工約定試用期,之後認為勞工不適任想終止契約,勞工該怎麼辦呢?可以要求公司付資遣費嗎?萬一真的終止勞動契約,能申請失業給付嗎?
Medesigner wrote:
因工作績效(我是業務,我1-3月業績都有達標)及職務能力未達公司標準且有相當落差無法通過試用。
你沒看到這段嗎?他是試用期沒過,不是正式員工被資遣,至於業績達成率
,都是樓主自己講的,或許你自己的算法與公司並不一樣,在試用期就只想
做到剛好!或許公司的考量點是不想養閒人!
何況樓主沒過公司還有給錢,算有良心了!這就算告到天庭去也沒用!
試用期雇主本來就有權終止契約,要是你們這麼有良心,那麼你們去雇
用樓主啊!看到女人心就偏了!是有沒有這麼餓?
沒有所謂適用期
只是新進員工資遣費 也很便宜罷了
然後欺負"不懂條文"的人
想要資遣員工
請找出合理理由跟勞工局解釋

只能說 請一個懷孕的員工
後悔了 又不想負責
惹來一身腥
也不奇怪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