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被一例一休搞死了,誰賠我的損失。


米亞雅 wrote:
隔天老闆將公司15位員工依照勞基法通通資遣包括我。
這個老闆有guts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樓主本來是輕鬆幹的
只是遇到不滿足的豬隊友而已
這老闆也很夠意思了
還幫你介紹到其他公司
我想他應該也是心寒了才收起來了吧
小公司利潤不多還要被員工亂

米亞雅 wrote:
我們公司是專們辦活動...(恕刪)

媒體斷章取義
員工以訛傳訛
而老闆在這潮流中認知錯誤
造就成結果
真是無言
brianlin64 wrote:
媒體斷章取義
員工以訛傳訛
而老闆在這潮流中認知錯誤
造就成結果
真是無言


你在講前政府的22k嗎?
都政黨輪替了,還不覺醒?!
先認真把一例一休的條文看完後在來說你己了解,很多公司都不了解以為六、日不能上嗎?還亂漲價。
我怎麼覺得是你公司問題比較大,我公司完全沒怎麼問題,而且你說的故事。。。說真的好假~~

米亞雅 wrote:
我們公司是專們辦活...(恕刪)


這幾個王八蛋同事搞了一個文要公司比照新勞基法,周末一例一休,不能連續上班,(靠!星期一到星期四自由排假不好嗎?)

你的文章就說你的同事搞你了!!關一例一休什麼事??你老闆被同事圍剿時你也沒替老闆講話好嗎??

金鼠 wrote:
先認真把一例一休的條文看完後在來說你己了解,很多公司都不了解以為六、日不能上嗎?還亂漲價。

這政府不是說最會溝通嗎?為何公司跟員工還搞不清楚狀況?所以溝通是假的蠻幹是真的!!!

米亞雅 wrote:
我們公司是專們辦活動的,舉凡發表會,園遊會,演唱會硬體,等等實體活動。

在1/5以前公司有15個員工(現場部分缺額是找派遣或是工讀生)。

幾乎70%的活動都是在周末,因此當初我們面試進去時老闆已經講很清楚,星期一~星期四所有人自己排休(把周休二日挪到平日)

加班費也照算,在1/5發生一件事,其中一位員工在辦公室討論一例一休該跟雇主爭取權益講的口沫橫飛。

意思是要公司比照現在勞基法,因為他的搧動有幾個好像就很義憤填膺。

我先講我們公司的制度

1:上班不用打卡(因為老闆說打卡沒意義,我們常常要往外跑客戶)所以只要10:00進公司就好,下班是下午6:00以後自己沒事就回家,打卡只是要算出缺席不做遲到早退。

2:病假不扣薪水也不扣假(連續請假除外),因為這一行很辛苦,老闆當員工是兄弟姊妹。請超過一天以上要報備,連續病假才會按出缺席上班時間計薪。

3:一星期保證休2天,因為星期一~星期四基本上沒甚麼事(除了提案人員,其他人就去整理裝備,聊天打屁等下班)

4:勞健保自負額通通公司吸收,換句話說我們領到的是全薪。

5:星期五~星期天因應活動需求可能會工作到半夜,但是加班費照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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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個王八蛋同事搞了一個文要公司比照新勞基法,周末一例一休,不能連續上班,(靠!星期一到星期四自由排假不好嗎?)

如果要上班要用周末的加班費計算,其他福利不能少因為這是公司原本就有的(這是甚麼心態)。

這件事鬧了一天,老闆1/5著集大家,問大家的想法,除了我以外多數沉默,其他那3位員工一直發言.....

隔天老闆將公司15位員工依照勞基法通通資遣包括我。

之後老闆把我跟幾個比教好相處的同事找來說,我們做硬體的利潤是固定的,如果照政府這樣去跑,公司做不大也不會賺錢,我乾脆收一收。

你們幾個是很夠義氣的,但是我不能有2套標準,我介紹你們去另一間公司。你們自己去外面看看。

我就這樣失業了.....雖然一毛錢都沒有少領。


我上星期五到新公司報到了,根原公司的總薪水一樣我想應該是老闆也幫我們關照過,但是勞健保照扣,其他支出(底薪28000加津貼)總金額還是有到45000(但是公司不加班)。

但是9:00上班 6:00下班。 周末活動都是派遣公司支援,完全不用公司員工。

我一個星期只有上5天班少了加班費,我一個月少賺12000。

我之前一樣周休2日但是加上加班費可以領到57000以上,上班自由請假不扣薪,跟老闆啪啪照很爽,現在呢?甚麼公司都會算的清清楚楚,有比較好?


我怎麼辦我原本每個月要繳20000的貸款(之前欠200萬去跟銀行協商還款),給爸媽15000,自己留22000生活還夠用。現在手上剩下12000元,誰陪我???

另一個有3個小孩的同事我真的不敢想她怎麼辦?

那幾個員工我會記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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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行業屬性不同,你政府用一個框框框住全部行業可行嗎?

我去你的一例一休和那些只想要福利沒有貢獻度的員工。

我之前的公司現在做硬體設備租借,不再辦活動,已經標到的活動通通外包出去。

這樣有比較爽嗎?你們那些鍵盤福利聯盟有覺得很厲害嗎?


全國六日大家一起放假
那就大家一起塞在國道上
我倒是喜歡休平日,不用跟人家擠
abcpanadol wrote:
你就把條文找出來, ...(恕刪)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這週休星期一、二,下週休星期三、四。會超過7天休2天的規定。

別這麼嗆,說人夢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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