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離職~公司交接文件包含離職承諾書


taiwan2008 wrote:
員工會離開公司, 誰...(恕刪)

我發言有特別站在RD或老闆哪一邊嗎?
講那麼一大串還真看不懂你要表達的是什麼。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一般競業條款要告的成功有個先決條件,
就是原告要能夠證明你的跳槽確實影響到公司的利益,
例如你把屬於商業機密帶到新公司等等,
問題是新公司並沒有義務要去配合原告公司舉證
(除非這新公司腦殘).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所以很難告的成.
如果是跳到競爭對手,應該新公司會幫你跟原公司打官司.
所以這種條款簽了也無所謂.
很多只是人力資源作業績的例行公事而已.
我聽過一個誇張的例子還要求報到的員工不得擁有競爭對手的股票,
當事人直接跟HR說這張不簽而且我就是有競爭對手的股票,
這是我的個人理財規劃並且也不打算賣出.

fang52 wrote:
公司離職相信大多數人...(恕刪)

我簽過的競業條款都是在面試錄取時就簽好的,離職才要簽是還蠻奇怪的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簽。除非公司願意付錢讓你在家睡覺,否則違憲,違反生存權。對個人毫無影響。如果趴數不夠,公司根本懶得告。會告的只有一種:整串粽子題著走的這種才會提起訴訟。
綜合以上版大看法,與個人google後,我沒簽,等跑到最後再看看情形

wacow5119 wrote:
簽。除非公司願意付錢...(恕刪)

如果簽 又有錢了 我必簽

這樣可以在FB炫耀了

fang52 wrote:
公司離職相信大多數人都有經驗,如果公司要求簽一份競業文件,
二年不得受雇或經營相關或類似產品、
在職期間,職務上所有創作、發明、專利屬公司所有、
相關商業機密保密。

內容無任何補償員工說明


大家會不會簽呢?或是有甚麼看法呢?



因家姐最近也收到她前任公司的存證信函,要求她不得違反之前離職時所簽的競業禁止條款,所以我這陣子上網查了一些判例等資料,發現競業條款能不簽還是不簽的好,尤其如果沒有任何補償機制的話,對自己更沒保障 @@

前頭有網友提到競業條款的五大原則,如果我沒記錯的話,那好像是之前的判例中提出的見解,後來主管機關也提出勞資雙方在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時應衡量這五大原則。不過如同另位網友提到的,由於目前相關法令中並沒有規範競業禁止,所以一般競業競止條款會為視為私法契約,除非違反公序良俗,否則仍是有可能被視為合法的。

至於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其實不是簡單的「沒有補償機制就一定無效」。在現行沒有明確的法令規範的情況下,講穿了就是法官自由心證。像2009年在台南市就有二個離職的補習班老師當初跟原雇主簽有競業禁止條款,之後違反條款在同學區招生授課,就被判賠原雇主五倍及二倍的薪水(新聞連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5/today-life9.htm )


另外在30雜誌的網站上有看到一篇文章(http://www.30.com.tw/Board/show.aspx?go=2246 ),也提供給樓主參考看看囉 ~
離職才簽才不要甩它 欺負善良員工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always.
fang52 wrote:
公司離職相信大多數人都有經驗,如果公司要求簽一份競業文件,
二年不得受雇或經營相關或類似產品、
在職期間,職務上所有創作、發明、專利屬公司所有、
相關商業機密保密。

內容無任何補償員工說明


大家會不會簽呢?或是有甚麼看法呢?

競業條款如果在你離職時沒有補償金,那就屬於無效,放心去其他公司吧

然後保密條款,這個一定屬於公司,如果洩密可能有「營業秘密法」與「民法」這兩方面可以論責
換句話說,不用擔心不能到相關產業工作,但是不論你到哪裡,不可以帶走客人或將前公司的資料洩漏給下一間公司。
rd要做出一個功能有落差的產品應該不難。

補上幾個律師事務所所提出的見解,應該會蠻有幫助的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86
http://www.lex.idv.tw/?p=3778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進公司就要簽了~~那有離開才簽的?
不要理他了~~沒有義務要簽這東西給他~
勞基法規定只有業務上的交接
不然你叫公司簽一張無償支付你兩年的薪水~
那你就簽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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