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就是在保護這種人我底下也有這種同事想來就來,不想來就不來公司只能列入績效評比臨時請假(請假人有告知)就無法記該人曠職,最多以事假論我同事,可以高興打來說要請病假但他還是能夠弄到,診斷證明請病假(還有半薪)每年規定事假..及病假...天數都能請光光到現在還能在公司生存.....=="對大公司而言除非景氣不好,需資遣員工,才會遣散這種員工不然,除非問題員工自行離職,才有可能離職或單位主管想盡辦法,讓問題員工自簽"自願離職書"大公司要付給資遣費,想都別想所以~擺爛員工,都能倖存=="
抱歉..會不會他也PO文說請病假跟事假被小心眼的同事說我曠職.打小報告給主管.打算把開除.我該如何自保啊所以囉立場不同吧..可能你們有些恩怨吧常常聽人說招小人...被小人害..每個人都被小人害..但不知自己可能是別人眼中的小人常常聽人說因交壞朋友才變壞....但確不知自己就是那個壞朋友.
勞基法第12條第6款我想應該可以解決你們公司的問題,話說你們公司有專人處理人資?好像露掉一個月內只要曠職六天一樣是可以開除的,另外你們與雇主所簽的勞動契約是可以另行約定無故曠職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對其求償。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這條也就是所為的開除,資遣費和預告工資都省了。<喔對了!看一下下面這條,雖然屬於「工資」的部分不能扣除,但他一些獎金扣掉可是不會違法的。>勞基法施行細項第 10 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指慰問金>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謝謝大家很多面向與立場的意見!有人覺得要抵制、有人覺得放寬心隨他、有人則建議乾脆也學他一樣把你合法的權益擴充到極致。私底下對這種人倒也沒有好惡。只是這個公司文化、制度及老闆品格都不錯。雖然沒有百分之百的符合勞基法,但對我們這些員工也很不錯,不苛求也不會亂來。(亂來是指未告知規定即處份之類的。)福利沒辨法像大公司那麼週全,但至少該有的都有,該照顧的也都有照顧到。(勞健保、團保、三節獎金、特休等…都有)所以,偶爾的加班什麼的,也都不太跟公司計較。當然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其它人或許會覺得這是應得的權益要去爭取,其實這也沒有錯。只是同理心,你摸魚的時侯怎麼不想著要把這個小時的薪水繳回公司,你曠職的時侯怎麼不想著其他分擔你工作的伙伴,為什麼就只會拿著"這是法律給我的合法權益"來霸淩公司制度、來嘲笑連一天事、病假也沒請過的同事…一味只想著自身合法權益>>>公司營運不好>>>整體薪水/福利無提升>>>員工沒工作或公司倒掉這不是顯而易見的循環嗎?大家都想領高薪、想福利好,可是不想工作的太累,不想為公司營運努力…到頭來不是陷入自相矛盾、自艾自憐的泥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