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休四天.底薪19000不知道該不該做下去..?


Kisd wrote:
勞基法內規定七天內一...(恕刪)

勞保局就快倒了 勞基法有個鳥用

很多餐飲業也都輪休
月休四天基本上只符合勞基法第36條,如果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來解說,雇主除月休四天的例假日外沒有額外補行休假<以補休抵充加班費不可與勞工事先約定否則無效>,則需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法定正常工時為一周48小時、二周84小時,而以你所述一天正常工時最少都超過8小時來論述,如果沒有加班費實屬違法。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保歸勞保,勞基法歸勞基法,兩者為不同法規。
另外從102年4月1日起月薪制低於19047,時薪制低於109者實屬違法。
我們公司基層的技術員,新人底薪大概23K,做4休2,要輪日夜班,只分早班、晚班,一個月上班20天,再加上獎金,一個月差不多在40K左右,還蠻缺人的,給你參考。

TineCod wrote:
小弟今年24歲,最近...(恕刪)


這薪水 隨便找都一堆

離吧
合不合理主要是要看你的需求是什麼?
如果只是為了"度時機"可以建議你去加工區當作業員
雖然很有可能會被派到工作量大的廠區,要求你做三休一
但相信我沒有一種電子產品可以量一直那麼大,都是有週期性的總有一天會量縮減產的!
到時候就會做二休二,薪水含奬工大概21K左右,又有冷氣房可以一直吹!
雖然剛進去可能是約聘制,福利制度沒有多好,但只要表現不要太差,轉正職的機會還是有的!
不管如何絕對比"柑仔店"好太多了!
但.....因為你是"公"的,除非你有興趣往組長的路上爬,
否則21K的薪水,有那個丈母娘敢把女兒嫁給你呀!


喔!做二休二的制度是上班12小時中間休息2小時
每年會有班表出來,所以會很清楚知道那天是上班日,那天是休假日


Kisd wrote:
勞基法內規定

七天內一定要休一天
...(恕刪)

住巷子裏的人、內行!
請先想想, 這份工作對你以後的履歷, 有哪一些部份值得拿出來講的?
借版問一下,政府規定19047
這是每月扣完勞健保實領的?
還是未扣?
貼身鞋子 wrote:
借版問一下,政府規定...(恕刪)



假設是符合正常出勤法規規定,每月不超過168小時,並且約定月薪19047元,來解釋如下:

薪資完勞建保後低於19047(合法)

薪資未扣完勞建保前低於19047(不合法)

※因此未扣勞建保前高於等於19047,且未有不正常出勤或是低於你與雇主所約定之月薪<民事>,都不會有違法之疑慮。
月薪4天薪水才2萬有點太硬了
如果工作算輕鬆的話勉強撐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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