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休四天基本上只符合勞基法第36條,如果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來解說,雇主除月休四天的例假日外沒有額外補行休假<以補休抵充加班費不可與勞工事先約定否則無效>,則需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法定正常工時為一周48小時、二周84小時,而以你所述一天正常工時最少都超過8小時來論述,如果沒有加班費實屬違法。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第 30 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保歸勞保,勞基法歸勞基法,兩者為不同法規。※另外從102年4月1日起月薪制低於19047,時薪制低於109者實屬違法。
合不合理主要是要看你的需求是什麼?如果只是為了"度時機"可以建議你去加工區當作業員雖然很有可能會被派到工作量大的廠區,要求你做三休一但相信我沒有一種電子產品可以量一直那麼大,都是有週期性的總有一天會量縮減產的!到時候就會做二休二,薪水含奬工大概21K左右,又有冷氣房可以一直吹!雖然剛進去可能是約聘制,福利制度沒有多好,但只要表現不要太差,轉正職的機會還是有的!不管如何絕對比"柑仔店"好太多了!但.....因為你是"公"的,除非你有興趣往組長的路上爬,否則21K的薪水,有那個丈母娘敢把女兒嫁給你呀!喔!做二休二的制度是上班12小時中間休息2小時每年會有班表出來,所以會很清楚知道那天是上班日,那天是休假日
貼身鞋子 wrote:借版問一下,政府規定...(恕刪) 假設是符合正常出勤法規規定,每月不超過168小時,並且約定月薪19047元,來解釋如下:薪資扣完勞建保後低於19047(合法)薪資未扣完勞建保前低於19047(不合法)※因此未扣勞建保前高於等於19047,且未有不正常出勤或是低於你與雇主所約定之月薪<民事>,都不會有違法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