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LONG wrote:是否可要求公司提供預告薪資 跟 資遣費 還有非自願離職單呢?ps 資遣費的算法是滿一年的話 是底薪0.5個月那我們底薪基本上就已經不合法了 這點不知道是否能夠申訴呢?因為怕公司會耍賴 所以想上來請問各位的意見...(恕刪) >>>1.可以請求部份: 當月上班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當年未休特休實務上 , 僱主資遣勞工 , 如果沒有交接必要通常不會事先通知 , 當日就結算上述總額給勞工勞工要記得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2.勞工有最低基本薪資, 你可以要求依近半年的平均薪資計算工資許多公司為了節稅等考量 , 會把薪資拆成幾個部份只要總額超過勞基法最低工資 , 就不算不合法3.加油也許事實沒有你想的如此殘酷下個工作 ,一定會更好
AllenTang3434 wrote:滿一年不應該有7天的...(恕刪) 不知道是百貨服務業沒有這種規定這間公司的百貨點 獨立門市我都有站過年假就是年資多一年 多一天年假 以此類推....其他朋友都覺得滿另類的
我上週剛處理完類似的糾紛,工作十六年被公司一腳踢掉,理由是她的上司不喜歡她的個性。我的媽啊預告工資如上網友所言的那樣去算(但他少列了一個福利金,有的公司會列上然後不算在薪資裏,那平均工資就少了一塊)有爭議的部份就是要看妳的薪資結構而數結算出來的資遣費這一塊,所以要先去跟勞局申訴之前要先把自己的勞健保資料調出來看看1.妳的勞健保有沒有誠實繳報,或是老闆高薪低報(如果有遵守薪資結構單那就不算違法,很多老闆都用這招來規避)2.妳的薪資結構是如何列的,哪些不算平均工資內要先扣掉,這樣你才有預算能拿多少這兩點弄清楚了,才能決定是否要申訴,省得白跑一趟;如果只是不甘心,就全員工聯合起來找法扶幫忙,比站在資方立場的勞工局好得多了。另外,五年前我關閉第一家店時,資遣了三個門市(在我決定要資遣前連同留職的每個員工都去提高了三階的勞健保費,費用是我全出,加上非志願離職單,希望孩子們能有比較平和的未來),這樣還被基隆市政府工商部口頭警告說我沒有預告有大規模資遣,要開罰單(這個我有訴願,所以後來就沒開成)我是不知道北市有沒有這個規定,如果有,也向市政府工商部提出申訴,讓老闆被開個單試看看^^不過能夠用談判來圓滿是最好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