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要扣制服錢合理嗎?!

剛剛看到這篇,雖然有點舊了
意思是說就算是約定也無效吧...
權益還是自己爭取才會有...

發文字號: (89)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要  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
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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