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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身體狀況其實只有初期時候有出血,之後就一直很平順了,是他們以這點強迫我休息,他們把強迫我留停的說法合理化,我也求助過勞工局
勞工局跟我說:孕婦需不需要留職停薪不是我跟公司說了算,要醫生判定且有醫生診斷證明才可成立,他們不能強迫我休假,而是必須讓我正常工作到請產假為止,如果堅持不讓我上班也必須給付我這幾個月的工資。
現在也撕破臉了,調解不成立,勞工局就業平等專員告知我求助民事訴訟,他說在他看來是懷孕歧視,也提供我免費律師的管道,畢竟哪個企業會大方承認"我就是因為她懷孕所以不要的"
我是在外地工作,我並沒有這縣市的投票權,也沒管道可以尋求當地的官員幫忙,可跨縣市尋求政府官員幫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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