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領資遣費支票,非自願離職證明用寄的?


kawaii98 wrote:
這不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恕刪)

資遣就是非自願離職

pcxnec wrote:
資遣就是非自願離職...(恕刪)


可是我看網路上的說就業服務站的要寫非自願證明才可辦理,明天我再問看看

藍星六 wrote:
可是我看網路上的說就...(恕刪)


不是自請離職
就是非自願離職吧
Blessed are they who expect nothing for they shall not be disappointed !!
失業給付之非自願離職認定是看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給付櫃檯認定

各地就服站認定標準不太一樣,如果那邊不能接受這種,可以再請公司開

依法:
資遣員工必須先通報各地就服站及主管機關

還有樓主除了領資遣費,如果年資有滿3個月以上,還可以領 "資遣期間預告費"
上面一定要註解~非自願辭職~就算是了~
你可以去勞工局申請六個月的失業補助~
六個月失業補助完後~

你還可以藉由勞工局去申請職訓局的程式設計課程~
職訓局部分經由勞工局轉介紹的話,
還有六個月的生活津貼可以領,
只要你在職訓局上滿一個月的課程~
就可以領一個月的生活津貼~
如果課程是四個月的話~你就可以領四個月的補助
最多再給你六個月~
所以前前後後你可以領滿十二個月~

本倫前前後後領個十個月的補助~
就這樣了~
這應該可以用的
上面有資遣字樣

自願離職沒有資遣費...
我之前被資遣我是去勞工局網站下載非自願失業表格給管理部。
上面有寫資遣 就可以拿去用了歐
不必要執著於"非自願離職"這幾個字
你去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給付時,就業服務處的人會打電話去你公司確認。而且你公司一定要通報勞工局,不然會被罰錢的。
好奇一問:
請問 非志願離職且領取失業補助期間,離開台灣到國外(或大陸)就業會被查到嗎?
有類似案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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