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種電匠等同乙級技術士。
●到大學或技術學院專科學校16學分班跟考試(國文英文職業道德)之前我看新聞如果我沒記錯已經於前幾年都取消了要以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修正條文為主。
●要考專科同等學力可以到技專院校入學測驗中心的網站裡點選測驗業務>專科學力鑑定考試,裡面有很詳細的資料。
第二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包括下列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一、 國民小學。
二、 國民中學。
三、 高級中學。
四、 職業學校。
五、 專科學校。
第三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辦理。
二、 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
三、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第四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邀請學校、學者專家及行政機關等相關代表研議辦理鑑定考試,並得聯合辦理之。
第五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 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二、 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三、 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四、 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五、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宜,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發照機關後辦理之。
前二項規定,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二年施行。
第六條 各種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如下:
一、 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二、 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語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三、 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生活科技)。
四、 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生活領域(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法律與生活等三科為原則)。
五、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系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前項第五款申請科系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各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
前三項規定,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二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