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老大 wrote:
例假日的「加班費」是「乘以 1」
因為領月薪的人,例假日是有薪的,再加上 1 倍日薪加班費,叫做「加倍給薪」...(恕刪)
這是錯誤的,勞基法: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1.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90) 台勞動二字第0026202號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6 月 26 日 要 旨:新制工時實施後,「月薪制」勞工計畫延長工時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 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二四○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二四○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加班費是指原先工資外,另外加給,所以周休二日或國定假日,或天災假,額外加班費應為薪資/240*加班時數*2計算之。也就是當天除了原先薪水外,加班費是兩倍計算。
簡單算式:
月薪48000的話,換算時薪就是200元。
周一~週五假設是1800下班,但有一天你加班3小時,所以除了原本薪資外,前2小時是1.33倍,後1小時是1.67倍,所以當天加班3小時的加班費是:200*1.33*2+200*1.67*1=866元,這866是除了你原本薪水48000外,額外給的加班費。
週六~週日如果有一天來加班8小時,那就是8*200*2=3200元。這也是自外於薪水的加班費。加倍給就是指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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