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欲買回加班累計時數


Sorry5029 wrote:
請問各位小弟我因職...(恕刪)


這年頭




肯跟你買的老闆已經不錯了...
因為我是月薪制 8小時×30天=240小時
所以平均月薪÷240=時薪
這樣推沒錯吧

Sorry5029 wrote:
因為我是月薪制 8...(恕刪)


是的,月薪制員工的時薪是這樣算的。
喵~~滑鼠不能當飯吃,但可以混飯吃
看薪資結構才有辦法來給意見喔
如果是我的公司用這種算法來買回的話
我可不願意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84*2+8*2~3=184~192...

超過就是加班
而且碰到該給排休還讓你排休日出勤的是2,例假跟颱風等宣布不上班的也是2
鳥兒在歌唱,花朵在盛開,在這樣的日子裡,像你這樣的三寶/邪教徒,就該被地獄業火焚燒。
㊣貓老大 wrote:
例假日的「加班費」是「乘以 1」
因為領月薪的人,例假日是有薪的,再加上 1 倍日薪加班費,叫做「加倍給薪」...(恕刪)


這是錯誤的,勞基法: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1.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90) 台勞動二字第0026202號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6 月 26 日 要 旨:新制工時實施後,「月薪制」勞工計畫延長工時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 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二四○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二四○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加班費是指原先工資外,另外加給,所以周休二日或國定假日,或天災假,額外加班費應為薪資/240*加班時數*2計算之。也就是當天除了原先薪水外,加班費是兩倍計算。

簡單算式:
月薪48000的話,換算時薪就是200元。
周一~週五假設是1800下班,但有一天你加班3小時,所以除了原本薪資外,前2小時是1.33倍,後1小時是1.67倍,所以當天加班3小時的加班費是:200*1.33*2+200*1.67*1=866元,這866是除了你原本薪水48000外,額外給的加班費。

週六~週日如果有一天來加班8小時,那就是8*200*2=3200元。這也是自外於薪水的加班費。加倍給就是指2倍。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luzibin wrote:
這是錯誤的,勞基法...(恕刪)


你的算法才是錯誤的,假日加班當天日薪X2倍
假日已給薪1600+1600加班,
所以月薪48000+1600,不是48000+3200

請參考台北市勞動局試算
http://web2.bola.taipei/cutweb/a2.asp
神奇老大 wrote:
你的算法才是錯誤的...(恕刪)


提到假日加班

一般人容易有的錯誤觀念是 假日應該有兩倍 所以應該領兩倍日薪

不過全職員工全薪當中本來就包含例假日 依行事曆來說 紅字部分是有給薪的 屬於有薪休假

例如月工作30天 休假8天 全薪3萬來說

假如假日加班的話 會多給付假日上班的薪水 也就是1000元而不是2000元

因為休假8天的薪資本來就在你的全薪裡面

Sorry5029 wrote:
因為我是月薪制 8小時×30天=240小時
所以平均月薪÷240=時薪


其實這樣的算法很吃虧,尤其是算加班費時
但台灣就真的是這樣再算的

舉例來說,如果月薪50K那時薪就變成
(50000 / 30) / 8 = 208,208就是時薪
那一天前兩小時加班費就是 208 * 1.33 = 276
後面就是 208 * 1.66 = 345
然後如果是假日上班則是直接再給一天的薪水而以

前鎮子公司的美國客戶來問我時薪多少,我就用上面算法舉例給他看
他說這樣不對吧,應該是一天上班八小時,一星期上班五天
所以一個月是上班160小時,那應該是 50000 / 160 = 312
312這樣才是時薪,然後加班費就是如下
前兩小時 312 * 1.33 = 414,往後時數 312 * 1.66 = 517
看看這加班費差別多大

那美國人的想法就是
你明明就是只來公司工做了 160小時
哪來的 240小時
神奇老大 wrote:
你的算法才是錯誤的...(恕刪)



看來我在竹科上班,假日加班領2倍加班費倒是賺到了(含本薪共3倍)。


如果勞基法是這樣規定假日加班費,我想解釋條文的人,腦袋都有問題了:

平日前二小時:20000/30/8x1.33=110.8

平日兩小時以後:20000/30/8x1.66=138.3

例假日20000/30/8x1=83.3

居然例假日來加班的加班費比平日加班的錢來的少?

我已經寫信問勞動署了,如依勞基法,為何平日加班費會比假日加班費來的高?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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