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否就是應該說,不應該給全勤? 反正公務員也沒有,也不屬於獎金的一部分,直接跟員工說我們沒有所謂的全勤獎金不就好了?在我的想法全勤獎金,是為了鼓勵有準時,不遲到早退的員工的一種鼓勵,既然勞工局覺得這樣不對,那公司也應該明確,不應該再有這種獎金名目的東西。 或者是直接說薪水多少!
mckoy wrote:那是否就是應該說,...(恕刪) 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就是因為這條才會要用底薪+獎金下去計算薪水只是有的公司後面會再巧立名目的扣掉 根本黑心
mckoy wrote:那是否就是應該說,...(恕刪) 是的!!所以很多中大型企業開始取消全勤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雇主都視全勤為鼓勵,那應該要額外在加上去EX: 核定全薪25000,當月有全勤 多給你1000鼓勵你,變26000 這才是鼓勵性質而不是含在薪水理面 沒做到就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