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育嬰假請完要復職時被公司刁難

entium wrote:
謝謝以上大大詳細的...(恕刪)


原則上就是回復原職,
雇主在你太太請假期間要找的是職務代理人或是兼職形式的契約工,
並沒有找人把你太太取代的道理,你太太是請假不是離職,
加上要將內勤人員轉調作業員,根本就違法,
所以勞工局才說可以申訴不是嗎?
幫雇主說話的是...資方代表嗎?

這案子是雇主用違法爛招逼退,
只管去申訴,
況且雇主單方面對勞動契約做不利於勞方的變更(調職工作性質與待遇等條件比原職差),
光這一條勞方就可以勞基法開除老闆請求資遣,
可別傻傻地被雇主唬了接受調職,申訴最後通常是資方拿錢依法資遣。

clark9527 wrote:
幫雇主說話的是...資方代表嗎?



別鬧了好吧?!

就法條回答
也要被人家扣帽子

這個討論區真是惹人厭惡


資料來源:勞動部

結論:給錢就幾乎合法、沒給錢就是違法(幾乎100%違法)



貓貓籠九 wrote:
別鬧了好吧?!就法...(恕刪)


開玩笑沒惡意,也沒針對你,
是說雇主要調職未經勞工同意是違法,
依法條資遣當然沒問題。

clark9527 wrote:
開玩笑沒惡意,也沒針對你,
是說雇主要調職未經勞工同意是違法,
依法條資遣當然沒問題。



其實不是對你生氣

只是這個討論區
很多人喜歡給別人分派別:偏老板、偏勞工....

就法律來討論
一切都單純多了
單就台灣的法規法條來講,有給資遣費就不違法,沒給資遣費就違法。
這應該不難理解吧?
一般有爭議的點會是雙方對於資遣費計算上的認知。


entium wrote:
謝謝以上大大詳細的...(恕刪)


其實這個案例雇主100%違法,雇主如果拒絕勞工回復原職,
就必須拿出資遣費解決,但是雇主想省下資遣費,
於是用以下不合理手段對付員工
1.調職為作業員和降低薪資
2.要員工請滿2年拖時間看你會不會自己去找工作

對於員工來說,當初說好請半年,到期你不給我復職,
那政府補助也只有半年,為何要多請1年半喝西北風?

老實說很多無良雇主都用這種方式唬人,
懂的人就去申訴請求資遣,不懂或怕事的就乖乖吞下去了。

很多人怕申訴後將來求職,新公司會打電話向前公司徵信,
但是會用爛招對付員工的前公司,你能期待他幫你說啥好話?
若新公司在徵信後不相信勞工,那這種新公司不去也罷。

所以,就給他申訴下去啦。

雖然我也是勞工

不過想一想公司的角度還真可憐

一次就離開那麼久,會計這種工作總不能一直空著不請人吧?

更別說放假的同時,公司要付更多的錢來給請育嬰假的人跟新來的人

人家好不容易上手了,現在妳回來要人家走?(先不管是誰填補職缺)

什麼都要追求最符合自己利益的人,就別怪公司要保障公司本身的利益
CoolerColor wrote:
過想一想公司的角度還真可憐
一次就離開那麼久,會計這種工作總不能一直空著不請人吧?
更別說放假的同時,公司要付更多的錢來給請育嬰假的人跟新來的人
人家好不容易上手了,現在妳回來要人家走?(先不管是誰填補職缺)
什麼都要追求最符合自己利益的人,就別怪公司要保障公司本身的利益

你這種講法不對。公司明知女生將來會面臨產假、育嬰假那可以不要雇用啊!改用男生。可是有些工作找女生容易,不容易找到男生。在找不到人下,最好公司收一收;收掉前記得該給員工的資遣費不能少。雇用女生就希望不要請產假、育嬰假那就不配當老闆,適合當員工。

CoolerColor wrote:
雖然我也是勞工不過...(恕刪)


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六成薪是勞保局出的,
雇主不花一毛錢,聘僱臨時人員又通常比正職人員低薪,
若正職薪資四萬,通常請來的臨時助理都只給2XK,
應該是會賺吧?
單純就是因為家族企業,想安插自己人,剛好就拿請假的開刀了,
不然通常會找臨時助理或是坳現職其他同事分擔。

而且法律規定是如此,台灣勞工權益已經算很差了,
不然去國外看看吧。

其實勞基法本來就是偏保護勞工的
資方就是只能遵守遊戲規則(勞基法)
誰叫資方賺的錢的確是比較多...
而大公司就很怕這類事情所以絕對都照勞基法走
偏偏台灣很多中小企業 要完全照勞基法根本很難
資方如要保護自己就是聘雇前先讓勞方簽同意書..

樓主想要替自己老婆討公道是沒錯啦...
想撕破臉也OK...事情是有前因後果的..
資方會選擇這決定相信也是有它的理由..
但在這社會上何必又要講求要全贏呢..
總之 先和老板協調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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