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ium wrote:
謝謝以上大大詳細的...(恕刪)
原則上就是回復原職,
雇主在你太太請假期間要找的是職務代理人或是兼職形式的契約工,
並沒有找人把你太太取代的道理,你太太是請假不是離職,
加上要將內勤人員轉調作業員,根本就違法,
所以勞工局才說可以申訴不是嗎?
幫雇主說話的是...資方代表嗎?

這案子是雇主用違法爛招逼退,
只管去申訴,
況且雇主單方面對勞動契約做不利於勞方的變更(調職工作性質與待遇等條件比原職差),
光這一條勞方就可以勞基法開除老闆請求資遣,
可別傻傻地被雇主唬了接受調職,申訴最後通常是資方拿錢依法資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