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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a wrote:
依勞基法, 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用試用期當藉口, 不發給全勤或伙食費是違法
您可以再找下一家或去檢舉, 可惜沒獎金...(恕刪)
勞基法, 沒有試用期, 違法...... BALA BALA, 又能怎樣.
新進人員一律是正式員工, 保障是一體適用.
勞基法, 只是在文字上, 法律定義及邏輯上, 有依有據.
沒有試用期, 又怎樣!!
那用觀察期或考核, 年度考核或績效評比, 當參考指標.
3個月不夠嗎? 那一年的年度考績也可以.
簡單說就是, 天數不是重點, 新人不合格和資深人員都是以資退 (該給就依規定辦理)
法條再怎麼修訂, 文字一改換就可以迴避.
合不合理是誰來定義, 當事人不爽就當大爺我不爽做可以吧.
事前要問清楚, 凡事要明講. 不合就是不要再糾纏.
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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