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g-Wei Tzou wrote:
我也沒聽說哪一間有...(恕刪)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之」,換言之,勞工取得申請特別休假之權利後,不得逕行指定休假日期,有關休假日期仍須與雇主協商排定。
因此如果雇主認為有妨礙企業正常營運之情形,雇主應附上合理理由當然可以拒絕,勞工在請特別休假時,仍宜先與雇主協商排定,以免遭受曠職或解僱的風險,主管不同意你敢請假?
雇主可以不准勞工申請之特別休假嗎? 看一下律師專業的法律見解。
http://www.lex.idv.tw/?p=60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