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霸凌

這公司完全違法了

既然要離開嗎,記得去勞工相關單位檢舉

時代不一樣了,檢舉跟法院,沒那麼想像中可怕,勞工檢舉官司,99趴勞工勝訴

捍衛自己合法的權益才是這個時代的方式
這我清楚
1.千萬不能簽任何同意資遣 否則 法官會當你雙方合意了
2.離職有最終解雇之手段性
一個資遣的原因不外乎是 11 條(資遣) 跟 12 條(開除免資遣費)
通常最常用的是11-2 11-4公司虧損 或 11-5不適任
都做五年了哪來的不適任
就算不適任 有沒有三個月的服導 就算他證明了你不適任
他也要讓你轉其他部門啊都沒做 抱歉了公司輸定了

只有試用期內可以不用最終解雇之手段性
其他的
你會看到法官這樣寫 你沒讓那個魚去試試會不會飛 你怎知道他不會飛 公司輸
那個案子法官不知道要玩多久都六年了
第一次勞工沒辦法證明是否能學會 勞工輸
第二次公司沒辦法證明勞工不能學會 公司輸
第三次勞工沒辦法證明自己能學會 發回重審

如果沒簽同意資遣
情況又是你講的話
去告吧
可以領到回復雇用關係的薪水
打越久領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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