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 遣散 & 裁員盡量不要保留原程式

這樓在怎討論下去
也是無解吧.
就看樓主自己怎想囉
老話一句.
台灣真的不大.

ARM2402 wrote:
重點是:原本就不屬於...(恕刪)

基本上,當你使用盜版軟體開發時,你已經是共犯了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okdnsfht wrote:
你的說法才有問題吧!...(恕刪)


本來買魯肉飯老闆就不付責交給配方啊~
我有說是應該的嗎?
發文前請先看清楚好不好?

如果你看不懂我再寫更清楚的~

你去上班的時侯,老闆點了魯肉飯,你煮給他吃飽後,他付你薪水。
但是你的KONY-HOW配方,沒有一定要給你老闆~
夠清楚了沒有?

ARM2402 wrote:
老闆字典裡,其實只有親戚是自己人,其他個個都是賊......還能說什麼




我現在的老闆就是這樣

明明我是唯一的採購

怕我洩漏機密不讓我知道供應商

跑廠商討論問題都RD在跑

我採購反而被晾在辦公室



年後該做打算了
ARM2402 wrote:




重點是:原本就不屬於公司資產(你帶去的軟體),創作下為什麼變成公司資產?


人家來查,就推說是員工自己偷偷帶來灌的!

人家不來查,就說通通是公司智慧財產!

做 RD 真可憐,怎麼說都是被人污!


...(恕刪)


我說你到底懂不懂啊
誰叫你帶自己的軟體去公司用了
軟體的部分本來就是公司應該要買
你幹嘛自己帶去

在任職期間的創作本來就屬於公司
你真覺得自己是對的,直接當著mis的面刪就好啦,幹嘛偷偷摸摸來

貴前公司到底是不是在中和連城路的某綠色大樓啊
看就知道他不是待什麼大公司...

大家那麼認真回他幹嘛?...


別回他,讓這種無知的話題沉下去就好了....

絕代蝴蝶 wrote:
基本上,當你使用盜版...(恕刪)


基本上,我有購買license 他沒有,所以怎麼都不是他們公司的...

chiayingt wrote:
軟體的部分本來就是公司應該要買...(恕刪)


那間公司1塊有不會花的,台灣就是有這種公司.

ARM2402 wrote:
那間公司1塊有不會花的,台灣就是有這種公司...(恕刪)


真的是太委屈你了~~
趕快去大公司見見世面吧~~


ARM2402 wrote:
基本上,我有購買li...(恕刪)


這只代表你有該軟體使用權(依據該軟體授權使用條例)

如果該軟體只授權單機
在您家中未安裝
在公司中安裝單機並只單獨一機使用
這算合法~
(您人真好, 給你一個)

如果是安裝多機使用...
這部份需討論~

而您正好在家安裝好並使用中
公司這個部份也須釐清~

軟體未依授權規定安裝使用
要釐清與討論的是"散佈"
是誰"散佈"該軟體使用呢?
我只知道"散佈者"有錯, 公司這部份如知情在查獲時亦須連帶處分~
(12/05 補充:民法188條)


除非於就職時和公司另訂創作、發明的權利區分
只要是您以公司職員身分
因公司業務所需
不論何時、何地、什麼工具
創造、發明出來的圖、文、程式...等
可以識別是為公司的公務所需而創作、發明的
均視為公司資產

例:
不可能因為您到客戶那裏
使用客戶的電腦幫公司寫的程式
程式版權就歸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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