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dnsfht wrote:你的說法才有問題吧!...(恕刪) 本來買魯肉飯老闆就不付責交給配方啊~我有說是應該的嗎?發文前請先看清楚好不好?如果你看不懂我再寫更清楚的~你去上班的時侯,老闆點了魯肉飯,你煮給他吃飽後,他付你薪水。但是你的KONY-HOW配方,沒有一定要給你老闆~夠清楚了沒有?
ARM2402 wrote:老闆字典裡,其實只有親戚是自己人,其他個個都是賊......還能說什麼 我現在的老闆就是這樣明明我是唯一的採購怕我洩漏機密不讓我知道供應商跑廠商討論問題都RD在跑我採購反而被晾在辦公室年後該做打算了
ARM2402 wrote:重點是:原本就不屬於公司資產(你帶去的軟體),創作下為什麼變成公司資產?人家來查,就推說是員工自己偷偷帶來灌的!人家不來查,就說通通是公司智慧財產!做 RD 真可憐,怎麼說都是被人污!...(恕刪) 我說你到底懂不懂啊誰叫你帶自己的軟體去公司用了軟體的部分本來就是公司應該要買你幹嘛自己帶去在任職期間的創作本來就屬於公司你真覺得自己是對的,直接當著mis的面刪就好啦,幹嘛偷偷摸摸來貴前公司到底是不是在中和連城路的某綠色大樓啊
ARM2402 wrote:基本上,我有購買li...(恕刪) 這只代表你有該軟體使用權(依據該軟體授權使用條例)如果該軟體只授權單機在您家中未安裝在公司中安裝單機並只單獨一機使用這算合法~(您人真好, 給你一個)如果是安裝多機使用...這部份需討論~而您正好在家安裝好並使用中公司這個部份也須釐清~軟體未依授權規定安裝使用要釐清與討論的是"散佈"是誰"散佈"該軟體使用呢?我只知道"散佈者"有錯, 公司這部份如知情在查獲時亦須連帶處分~(12/05 補充:民法188條)另除非於就職時和公司另訂創作、發明的權利區分只要是您以公司職員身分因公司業務所需不論何時、何地、什麼工具創造、發明出來的圖、文、程式...等可以識別是為公司的公務所需而創作、發明的均視為公司資產例:不可能因為您到客戶那裏使用客戶的電腦幫公司寫的程式程式版權就歸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