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 勞方要求的合理嗎?

odeoekdf wrote:
如果是個人所為,那難免會變成,以一己之力,讓大眾行過份之要求。...(恕刪)


>>>

復興航空 勞方要求 , 就只是要求"資方"

那有讓"大眾"行過份的要求


勞方要求要按時給付薪資 , 給付資遣費 , 給付優於勞基法之慰問金

除了給付優於勞基法之慰問金外

前面二項 , 不是天經地義的嗎?

現在復興的銀行帳戶都被銀行扣押 , 信託帳戶要領取可能也要必要條件

就像國民黨的員工 ,也因為黨產會凍結帳戶 ,領不到薪水


優於勞基法之慰問金 , 我個人是覺得還好

像這樣的老公司 , 勞工年資可能很久

有些勞工也許年資即將滿25年可退休年資 , 又選擇舊制

一旦遇到現在這個狀況 , 依勞基法資遣費計算

如果年資23年 , 只能領23個月資遣費

但如果能採退休金方法計算 , 前15年2個月 ,後15年1個月

就會差15個月的基數 , 以月薪4萬元計算 , 就差60萬元

這部份我是覺得 , 資方是可以考慮對年資20年以上的勞工

或勞工年紀50歲以上勞工 , 年資巳經15年以上

給予部份的補償








escudolin wrote:
像這樣的老公司 , 勞工年資可能很久
有些勞工也許年資即將滿25年可退休年資 , 又選擇舊制
一旦遇到現在這個狀況 , 依勞基法資遣費計算
如果年資23年 , 只能領23個月資遣費
但如果能採退休金方法計算 , 前15年2個月 ,後15年1個月
就會差15個月的基數 , 以月薪4萬元計算 , 就差60萬元
這部份我是覺得 , 資方是可以考慮對年資20年以上的勞工
或勞工年紀50歲以上勞工 , 年資巳經15年以上
給予部份的補償


勞退新制是2005年實施的,到現在十年了耶,當初也有機會給你後面選要不要換到新制啊...

當初選擇不轉換的不就是跟公司對賭不會倒不會轉業...? 我覺得這點要拿出來要求不大有立場,假設後面選新制至少有十年年資可以帶走,還是可以領(23-10) * 1 + 10 * 0.5 = 18個月的資遣費,再幹個五年一樣可以領退休金。

這種要願賭服輸啦,當初選擇不轉換不就是因為舊制退休金比較好,但相對就是要承擔公司倒閉的風險。而且當年可以轉新制的時候HR多半都提醒過轉到新制的風險比較小,如果說只是差個一兩年退休的你說不轉新制還好,現在都十年有了...

這種就是高風險高報酬的決定,公司願意多給當然可以說很好,但是不給的話也沒什麼,不然那些轉換到新制的勞工是轉辛酸的嗎?
escudolin wrote:
復興航空 勞方要求 , 就只是要求"資方"
那有讓"大眾"行過份的要求


要求資方的做法可以到國產實業總部甚至林明昇的家前面抗議, 蛋洗交通部是強迫政府出手干預, 請問是憑什麼? 現今復興航航空的解散只有瑕疵還不到違法的地步, 只是為了"要求資方"給更優的退職條件可以拉政府下水嗎? 如果說興航給的資遣條件是違反勞基法的, 當然政府應該為員工主持公道, 但是優於勞基本法規定的, 政府的立場在哪? 政府是人民選出來的, 讓政府無立場立足就是陷大眾於不義, 不叫"讓大眾行過份的要求"? 要選勞退舊制本來就要承擔風險, 那其他經營不善的公司倒閉, 選舊制的員工一樣領不到退休金, 憑什麼興航員工就要特別照顧?
莎朗石頭 wrote:
政府無立場立足就是陷大眾於不義, 不叫"讓大眾行過份的要求"? 要選勞退舊制本來就要承擔風險, 那其他經營不善的公司倒閉, 選舊制的員工一樣領不到退休金, 憑什麼興航就要特別照顧?...(恕刪)


>>>

勞工工資 , 退休金是維持勞工生存 , 維持生活的基本資金

政府本來就有義務 , 制定完善法令

讓勞工的工資及退休金 , 得到"百分之百保障" ,無需承擔風險


這是個人過去積極向政府發聲及提出改革方案

也有幸 , 在去年通過勞基法第28條之2修正案

提高勞工工資債權能與抵押權同順位

另外除工資6個月墊償外 , 將退休金或資遣費也納入 , 加碼6個月墊償


法是基本的權利 , 義務規定

企業優於勞基法發放 , 於法也並無不合丫

這像勞基法也沒規定年終獎金 , 兆豐銀被美國罰了鉅款影響獲利

今早新聞銀行及工會也不是都主張 , 要按以往發放2個月年終+5.5月績效獎金


給不給優於勞基法 , 是企業的權利

讓企業與復興的勞工去談吧

同為勞工 , 我是覺得要大家不能加油 , 至少平心看待此事

時間終會解決一切

合不合理已經不是某些人所在意的,只要頂著勞工爭取應有權益這句話,在這
前提之下,就是做什麼都是情有可原的....

因為之前國道收費員怎樣怎樣,所以現在興航員工要求怎樣都是合理的...之
後再發生某某公司倒閉,員工上街抗議,恐怕也會說之前興航怎樣怎樣,所以現
在做什麼也都應該是被接受的....合不合理已經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別人之前
也都怎樣怎樣,我為什麼不行?這種情況恐怕已經會變成未來社會上的常態了.
...

什麼叫做真正的惡性倒閉?看看剛發生的法蝶的例子吧,這個月的工資跟資遣費
都拿不到,法蝶員工的情況才更令人同情吧....

escudolin wrote:
政府本來就有義務 , 制定完善法令
讓勞工的工資及退休金 , 得到"百分之百保障" ,無需承擔風險


不光是勞工的生活要得到照顧, 資方也是人, 政府也要考慮到資方的生活, 總不能說資方傾家蕩產無以為繼來換得勞工退職後生活無虞, 資方根據虧本情況至少先保住勞基法該給的適時退場, 頂多多留一點可以談判的Buffer, 遊戲規則就在那, 不是只有老闆要遵守, 勞工也要遵守, 如果每個勞工都予取予求完全無法預估, 請問資方退場時機要抓什麼時候? 如果勞方希望遠多於勞基法所規定的, 當然可以, 請以前就提出來, 看看資方願不願意, 而不是到了解散時才來說差很多, 資方該給的都算好了, 多出來的要去哪生?

卍南無阿彌陀佛卍 wrote:
資方不是都有照勞基...(恕刪)
不引述資訊


莎朗石頭 wrote:
政府也要考慮到資方的生活, 總不能說資方傾家蕩產無以為繼...(恕刪)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 只在出資額內負責

那來的傾家蕩產丫


復興航空收了 , 那些大股東還是酒照喝 , 舞照跳

出入名車 , 配司機 , 住豪宅

會無以為繼?

真是太小看這些大老板了
escudolin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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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恕刪)

escudolin wrote:
出入名車 , 配司機 , 住豪宅
會無以為繼?
真是太小看這些大老板了


我的意思就是這種生活會無以為繼啊! 這些資源本來就不是掛在公司資產下的吧? 因為老闆還可以享有這些奢華的生活, 所以勞工還可以多要一點也不對吧? 我的重點還是優於勞基法的資遣條件都應該是在解散之前就要喬好的, 因為公司解散清算後就是那麼多錢, 公司解散後再來說給的差很多, 就真的要資方拿自己名下的財產來墊了, 勞工退休權益的確還有改進的空間, 但是解散後來檢討也是不能回溯的, 仍然不可能用在興航員工上, 是相同的道理, 除非政府願意拿納稅人的錢來補貼, 如果這是興航員工打的算盤, 這就真的太超過了
認清楚好嗎?這是資本市場的遊戲規則。誰叫我們沒有富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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