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公職補習班在介紹推薦公職時,都把國旅卡這項列為公務員福利,也把公職形容的多好有多好~不清楚的民眾更是加深國旅卡是公務員福利的印象,也增加了勞工對公務員的仇視程度...政府&補習班好棒棒,製造對立大成功!
gatewaya wrote:基本上薪資已經不對等...(恕刪) 這幾年來,網路上充斥一片叫罵聲,仗義執言?算了吧……這個社會對軍公教,尤其是教師,有多少不公平的言論對待,甚至於誤解。有何好講的。就像前面有網友酸言「公務人員加班是因為沒效率」,笑話一則……我身邊都是努力工作的公務員(倒是看到一堆沒效率的包商,只會納涼,等到工期快到才再趕工),公務員準時下班就罵米蟲,延後下班就說沒效率,這個社會有何理性討論的空間。我已經很久沒在網站上跟人家辯解,反正有何好辯的。只是看到開版者對於國旅卡完全不知,又想挑起對立,忍不住留言罷了。
riklin wrote:把沒用完的特休假用2倍工資換你不是更好嗎....誰會要國民旅遊卡!!這跟把你的薪資用百貨公司禮券發給你....面值一樣但限制一堆。2...(恕刪) 請你先查一下資料在來發言,法源及依據,用國旅卡替代年資假加班費,政府可省下一半經費我不是公務員,但我都知道國旅卡是真的在凹公務員省經費的一項政策,當初推案時新聞都報過你現在查資料,都有依據可以查
dennis10 wrote:少騙了這群公務員....(恕刪) 公務員完全回歸勞基法適用我想當然可以呀既然一切比照勞工那就麻煩開放一些原本當公務員的限制囉這很合理吧1.開放公務員下班後可以兼職現在不行,以後變成公務員=勞工,那下班後開個計程車,經營個補習班沒問題吧2.取消貪汙治罪條例,刑法貪汙罪章公務員=勞工,以後a政府錢就適用刑法來判,看是背信還是侵占至少不會像貪汙治罪條例都是有期徒刑五年起跳3.公務員可以組工會,有罷工權公務員=勞工,那勞工就應該要有罷工權吧以後政府不溝通就硬上的話,公務員可以罷工吧至於為啥突然沒警察、消防員,或是出國沒有移民官幫忙查驗證照,這就要去找執政黨喔我十分贊成公務員完全等於勞工權利與義務之後就平等啦就像這次國旅卡事件,以後特休沒修完請政府比照勞基法按日數發給工資也不用還要被凹錢,更不用去參加那個貴到誇張的台灣觀巴大陸人不來台灣觀光,還要拉公務員來墊背,配合振興旅遊業?!勞工也沒再配合振興什麼旅遊業呀勞工從此不用幹譙公務員,反正大家一模一樣很不錯低其實反對公務員變成勞工的反而是執政者啦少了公務員的一些限制後,這些執政者根本管不住文官系統他們才是最反對公務員回歸勞基法的人喔..科科
這新聞都已經出來幾天了, 還是有人不知道國旅卡的錢是公務人員自己的加班費, 竟還稱它為"福利", 就是有人故意誤導一般民眾仇視軍公教, 故意無視事實, 這些人知道有多少軍公教因公休不完假嗎? 然後看到某些人的發言, 其實, 真的不用和這些人說什麼了, 台灣社會
dennis10 wrote:這棟樓看來還蠻有趣的明明是福利確有蠻多公務員認為是虧到....笑恩 我真的蠻想笑的...(恕刪) 呵呵,而且這群人還很喜歡罵人無知,要人去google奇怪的是咱們偉大的公務部門勞委會就是對勞基法特休給錢需歸責於雇主做出解釋的單位他們怎麼都google不到這個?照這群公務員邏輯,勞工不就被勞委會凹了幾百億的不休假獎金了!?還一直散播謠言說勞工特休不放可換現金,比國旅卡好到底是無知還是故意裝死,大家心知肚明做人要誠實,國旅卡是福利減少的政策,這樣講大家都能接受講成不休假被凹,誰聽的下去?
IU妹妹 wrote:公務員完全回歸勞基...(恕刪) 不曉得大家願不願意說不然本樓喊這麼大聲的諸位軍公教可以討論看看願不願意回歸勞基法先討論這幾點:1.開放公務員下班後可以兼職勞工在加入大部分公司都要簽不得兼職條款 不然早就台積電兼聯發科了 玉山銀行兼台新銀行上班了勞動局也說合法 你想有可能嗎?2.取消貪汙治罪條例,刑法貪汙罪章勞工要是敢偷老闆錢 通常逃的不夠快 都被老闆委託黑道去處理了這是台灣的地下經濟 歡迎公務員也比照辦理3.公務員可以組工會,有罷工權台灣勞工哪來的工會 你可以看一下有多少是資方工會? 勞動局有說話嗎?拿最近最大的勝利華航來說 也是官方公務員的色彩不然你看長榮的工會怎麼都不說話?要罷工你以為簡單? 另外勞工界有個制度叫輪班 你罷工 後面一堆人等著取代你還有三班人力可以調配 不然你讓台積電罷工試試不然公務員要罷工也OK啦 只要替代人力設定好 如同企業 大家一定沒意見 歡迎罷工..
lianyj wrote:沒事google一...(恕刪) 真的,連答案都給你還google 不好,就.....本部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所稱「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係指勞工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而言,勞工既然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Q: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發給疑義A:本會79.8.7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79勞動二字第二一八二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