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剛發生的實例,直接通知解雇 原因 人事調動 無適合職缺,且事前不知道對方懷孕,最後進調解,女方因為怕麻煩,接受解時間一個月的薪資,懷孕前請無薪假,接近要生的時間請一個月產假, 因為工作期間未滿一年, 只給付半薪,然後生之後請留職停薪, 向勞工局請育嬰假 半年 6成薪,然後自願離職...公司支付了最低的代假 把勞工處理掉...因為接受調解 所以合法...
只要她不是依據勞基法保障範圍內的請假一律拒絕,例如你提到她經常因為孕吐請假,請她出示大醫院的就診證明,沒有的話就視同曠職,曠職超過一定天數,就可以合法解僱另外,依據我過去工作的經驗,勞基法只保障員工有三個月的試用期,滿三個月老闆就可以以不適任為由直解開除,不需要扯什麼懷孕不懷孕的,我不知道為什麼樓主要如此煩惱
"孕吐請假,請她出示大醫院的就診證明"底下是網路資料:第一、安胎假與留職停薪的關係:您有提到公司主張「安胎假半月薪給完就是非傷病留職停薪」這樣的說法,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和大家分享: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安胎假的規定為:「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所以安胎假是計入同條第1項第2款的住院傷病假計算,依該款規定:「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簡言之,安胎休養假最長可以請到一年孕婦如果不適還是到醫院檢查一下,開個證明比較好~對自己比較有保障~只要有證明僱主不得拒絕,
環保紅包 wrote:公司剛開,請了一位...(恕刪) 應徵的時候如果沒發現自己懷孕有可能,畢竟上班三個月而已,如果剛懷孕,表示該名員工也沒騙你啊,是喜事正面看待,也該恭喜他,當然如果他面試時到到職三個月懷孕已經五到六個月,那就表示沒說實話,該好好跟他溝通,也避免誤會
環保紅包 wrote:2017-01-05 16:33 #1回文私訊連結引言收藏推薦評分回報公司剛開,請了一位女員工,應徵的時候問她;最近有沒有結婚或生育的打算?都說沒有。到職3個月後跟我說她懷孕了。接下來我該怎麼辦?公司由於只有一位員工,勞健保是補貼請他保工會。...(恕刪) 只要不是你幹的法律規定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很難嗎?您的母親當年也是這樣懷孕生下您的你的妻子,也是這樣生下你的小孩的要懷孕還要跟老闆先報告,聽都沒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