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rickchen wrote:當然是不會故意洩露但...(恕刪) 沒錯.以上正解...向勞工局.或勞保局檢舉.檢舉人須具名.否則不予與受理...就是不具名檢舉.他不會理你.小弟公司也發生過...勞工局人員來時.告訴公司主管...有人舉報...他不得不來處理...很委屈的來看看.來逛逛.不小心說出是誰來舉報.不得不出來看看...然後一些問題在眼前都沒看到.說沒事查不到就回去了...這就是我們的勞工保險局...別忘了牠是偏向資方的不是照顧勞方的...
一般而言勞工有權益受損時,如果跟公司人資單位反映無效時,可以去勞工局申訴,會安排勞資協調會,協調人都是很懂法律跟保持中立立場的,一切都是依法行政,但不能是匿名一定要具名.我認為要看你在的公司大小,如果有規模公司通常不是老闆去跟你協調,多數是人資單位基本上不會刻意違法,如果你跟他反應應該就會有所回應.但如果是小公司可能就不甩這一套老闆說了算,依據我的經驗除非是離職時才會去投訴,但往往權益都是被打折以取得平衡點,這是台灣法令的盲點,我建議如果真的忍無可忍,再具體事證給勞工局申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