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wei wrote:.我老婆才去"七天" 通常來說,你去一家公司不到三個月。那就別把它寫在履歷上。因為少於三個月,人家看到會問東問西的。至於這種留人賤招,我看多了。不少公司都這麼做,我之前公司主管就被這樣刁難。他到下一家公司就說,前公司HR作業疏忽,把他的在職證明寄丟了。
試問今天公司要炒你魷魚會說給你幾天的時間交接清楚然後再滾蛋?一定是叫你當天馬上收拾回家但一談到自願離職,就要提早告知公司給予緩衝期將份內的事交待完畢雖然是立意良善但仔細想一想天底下沒有任何一個工作是沒你不行的任何人都能來取代的而且說一句難聽一點的要是員工不幸上班途中GG了那沒法交接了,難道這家公司也要GG了?當然是不可能囉而且你是自願走人的何必要離職證明?是非自願離職的需要那張證明才能去申請失業補助金所以都有告知了就是拍拍屁股走人就對了~
MikeTrout wrote:我這邊的建議是提出辭職(無論書面或口頭)後的隔天立即到所屬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請求終止雙方勞動契約給付當月工資(勞基法實行細則第9條)並請求開服務證明書(勞基法第19條)另外勞基法26條明文規定不得扣薪你3/31離職,4/1~4/5號已非該公司員工自然無曠職扣薪之問題(恕刪) 那怎不乾脆 3/31 再提,當天走,不是更好?就是有你這種人,難怪勞資要對立...早點講,讓公司有準備又會如何??整天罵公司無良,壓榨...那自己的所作所為又如何?
herc wrote:那怎不乾脆 3/31...(恕刪) 搞清楚樓主這篇再問什麼還有我為什麼會這樣回答好嗎?不要一天到晚提什麼勞資對立、無良等等老掉牙的議題還有早點講是要準備什麼?歡送會嗎?那不如乾脆來個列隊歡送好了!
艾迪690 wrote:小弟在公司服務三個月...(恕刪) 老實說..樓主我真的也不太懂!!你明知道公司的規矩,那為何當初面試的時候不能跟下一間公司說呢!!?我不太相信..你在面試時跟他們說明你目前在職,需要一點時間進行交接作業! 他們會不同意!!現在的人都蠻奇怪的!!明明自己有問題,然後一直要怪別人怎樣刁難你!!?可是明明所有的問題都是自己一手造成的!!不能先檢討自己/或是說 就算檢討自己 還是想罵一下別人,才爽!!唉!! 真的是見鬼了!!該講的不講/該談的不談,然後上來罵公司,真的是ooxx!!!
天生白木命 wrote:不做最大,真的要走,沒人留的住你 不做又要錢那就不大了艾迪690 wrote:雖然時間上 我比較站不住腳 但我並沒有違法 我也做離職的意思表示 該交接的我也做了 不用解釋啦違法又怎樣又沒處罰反正新公司都要你了只是新公司不在意你怎麼對舊公司為什麼不在意?用完就丟?等者看吧公司那天一樣對你 不要上來哭不然就是有人應聘時故意沒說清楚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9年前我從前一個公司要離職6/24下大夜班接到電話馬上再進公司說我要離職下一個公司任職日是7/1,前一個公司年資4年8個月若是按造勞基法定是不可能辦好離職的主管也是批啦啪啦的說一堆勞基法規定,就是要讓我不能在7/1到新公司但是我只是一個小小操作員,又沒任何業務需要交接如此當真要依勞基法規定嗎?我認為是死法法規所規定應是有關係到業務交接需要的職務才是阿!!小小操作員需要交接什麼東西?管鉗,老虎鉗,尖嘴鉗,一字起子,十字起子,安全帽...等等,這需要幾天交接6/24之後把特休請光光,沒有東西要交接我也懶得理他當初給他期限是6/30走人,走的前一天直接打電話給更高的主管訴苦6/30人事主管就打電話來說了最後決定是先到新公司,之後再找一天回去辦離職結果呢?.........1天搞定果真需要向前主管說的一樣嗎?聽他在放~~~噗
mimichel wrote:老實說勞基法根本只是...(恕刪) 我的勞保金額是被公司低報..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第 14 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請問是公司無良? 還是勞工沒品? 是先有爛公司 還是先有你口中的爛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