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卻走不了;硬走會被提告.…

不管跟公司如何不愉快
該做的事情還是要盡力完成!

好聚好散才是重點~
別讓公司抓到可對付你的把柄
不是想酸你
如果讓你不爽先跟你說聲抱歉
這種小事就把你困住了,顯見你沒膽識+沒知識+沒應變力
如果讓心老闆知道還會用你嗎
遇過很多不爽就放空哨不上班的
不過你要提前和公司講
不然會害你前一班的人無法下班

tryit19870209 wrote:
小弟從去年十月中開始...(恕刪)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若欲自請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雇主卻以契約要求勞工須30日前預告。雇主如有違反較勞基法規定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分,應以勞基法之規定取代,亦即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參照)。



按照規定走就是了,擺爛反而害自己
別跟豬打架,得不到好處還會弄的一身臭
寄一份存證信函到公司,時間到就可直接走人,如需範本私訊給我!
沒常識是很恐怖的,要離職先自己做功課吧
tryit19870209 wrote:
小弟從去年十月中開始...(恕刪)
現在保全業很難請人 , 也難怪 , 老是拿84-1條來壓人 , 誰還要去做

什麼福利都沒有 , 連過年也是一小時九十元算 , 一樣是工作 , 雖然不分

貴賤 , 不過做保全就是會被人看雖小 , 就算自已再自我安慰也改變不了現實

除非是把84-1條拿掉 , 保全業才會被人重視

84-1條是國家訂的 , 勞保健保保全業卻可以加入 , 不是很奇怪嗎 ?
你要走就走,這一點公司拿你沒辦法。如果你所言為真,那走就是了。
你不走擺爛,公司當然可以對你採取法律行動,他找律師翻法條,你以為只能是用保全業法嗎?
走就是了,你管他找不找得到人。制服脫下還給公司,這就OK啦,哪管接替的人啥時來?
愛,要有自私的成分;所謂無私的愛,其實是絕對自私的佔有。
唉 ! 同是幹過保全九年的人

之前看過幾位同事離職~就有跟版大相同的案例

後來綜合一堆不好的經驗!

離職單寫好後~一式兩份~正本自己留起來
包括當月班表~簽到紀錄~都一樣! 自己留一份

到時公司想爐啥~都爐不到~想扣薪~那就走著瞧!

至於後場的上班擺爛~睡覺~我只能說~這個損壞的形象~除了公司~還有自己

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啦!

幹過幾個社區~不敢說面面俱到~上班打手機~玩平板~打筆電
我還幹網拍兼幫住戶修電腦勒!

睡覺 @@! 有的住戶還怕我太累~

保全不是個好工作~卻也算不錯啦!

什麼時間做什麼事情~該做的做好~住戶也不會沒事亂咬你!

基本上一兼多職~修身養性~還可以研讀進修

別把自己的形象給搞差了! 到那都可以吃得開
好歹我當初也是笑稱自己~是個專業顧門口的!

要抗議要先做好功課啦

不是拿別人開刀對公司作抗議

勞基法條款印好亮出來

離職單時間押好走人

對方如果有隨意扣薪就法院見

公司理虧最後一定是摸摸鼻子

主管也要下去代值班

但若你在執勤期間造成公司的損失

那你就是吃不完兜著走

年輕人作事情前要先搞清楚冤有頭,債有主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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