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yit19870209 wrote:
小弟從去年十月中開始...(恕刪)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若欲自請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雇主卻以契約要求勞工須30日前預告。雇主如有違反較勞基法規定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分,應以勞基法之規定取代,亦即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參照)。
按照規定走就是了,擺爛反而害自己
別跟豬打架,得不到好處還會弄的一身臭
之前看過幾位同事離職~就有跟版大相同的案例
後來綜合一堆不好的經驗!
離職單寫好後~一式兩份~正本自己留起來
包括當月班表~簽到紀錄~都一樣! 自己留一份
到時公司想爐啥~都爐不到~想扣薪~那就走著瞧!
至於後場的上班擺爛~睡覺~我只能說~這個損壞的形象~除了公司~還有自己
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啦!
幹過幾個社區~不敢說面面俱到~上班打手機~玩平板~打筆電
我還幹網拍兼幫住戶修電腦勒!
睡覺 @@! 有的住戶還怕我太累~
保全不是個好工作~卻也算不錯啦!
什麼時間做什麼事情~該做的做好~住戶也不會沒事亂咬你!
基本上一兼多職~修身養性~還可以研讀進修
別把自己的形象給搞差了! 到那都可以吃得開
好歹我當初也是笑稱自己~是個專業顧門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