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我待的公司發考勤公告,其中有一點是曠職無正當理由或未經主管核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視為曠職,曠職以一個小時為單位,不滿一個小時以一個小時計。另外: 上下班要依時間表簽到,但總部只有規定上班簽到。其中曠職,我想去拉屎應該也要報告主管吧。在職場工作那麼久,從來沒遇過這種事。簽到這種事,特別的是公告只發給特定對象,而非全公司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86302/"風天不上班被逼請假 勞動部:違法行為,可罰30萬""依法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及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