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了,果然不出所料,此例一開,後遺症跟著來了,全民笨蛋買單了,工潮潘朵拉 打開了

jinlin wrote:
油電的平均月薪資是台灣第一高,超過10萬.我不讚成出來鬧....(恕刪)
現在應該被華航空姐拼過了
這次華航空姐自肥了三十幾萬年收入, 還不超過?
罷工很好啊,把事情攤在陽光下讓人檢視,
只是如果是獨佔事業或是必需品罷工就有點像是威脅,例如台電
而且台電不滿《電業法》修法,這是跟社會有關,社會不可能放任他們這樣做~
這次執政黨把週二休改成一例一休
我是認同的~起碼比週二休好,起碼減少過勞


至於現在罷工潮,國營企業既然花的是納稅的人錢
當然要有民眾的支持理當站得住腳,台電比照辦理
不過我不看好台電會成功,平均7萬薪水遠高平均薪資

minhua0317 wrote:
+11. 這些惟恐天...(恕刪)



罷工就是讓企業倒閉

航空大如美國航空日本航空都宣布破產過

況且華航這些年虧損上百億

只有今年賺錢

去年還發十幾個月年裝獎金

還不夠嗎?

虧錢時那些員工怎不分攤一下
罷工潮 我覺得這個都不是重點!

因為這些國營事業 都違反勞基法
每年的勞動檢查 都是這幾個國營事業上榜

我在想 連國營事業都不守法
花國家的錢 卻苛刻基層員工

高層主管卻賺飽飽 這樣不對吧

華航罷工的訴求中
絕大部分人都只看到 變更工作地點這點
但是 沒有符合勞基法
國定假日沒加倍給加班費
員工去爭取 溝通 有何不對?

我個人覺得 這樣的費用 就勢必要增加
再去檢討不合理的財務支出

如軍公教的退休金...等
更多浪費的部分

我們的國營事業 都不合法 如何要求其他民營企業守法
不就落入 忍耐 抱怨 但是一點都沒法改變的輪迴中....

個人小小淺見

tnutem wrote:
華航罷工成功後!工潮...(恕刪)
hsiesh wrote:
我在想 連國營事業都不守法
花國家的錢 卻苛刻基層員工

高層主管卻賺飽飽 這樣不對吧...

個人小小淺見(恕刪)
國營事業哪苛刻勞工了?
民營比較爽? 確定你說的是台灣
唯一非常肯定只有一例 - 郵差
華航空姐與之相比, 瞬間變肥貓

高層主管各行各業都領的比較多
不只國營

不然乾脆立法所有公司企業都必須扁平化組織
主管名額, 50人才一位
大部分人都領差不多

現在就是長榮空姐領的比華航少
所以華航苛刻 ?

建議如果自知是淺見
還是不要發表

minhua0317 wrote:
+11. 這些惟恐...(恕刪)

給你拍手,你的論述,真的很棒。
不像一些沒腦的人,只會亂扯。
網路盛行,讓人看見更多沒腦的人與不負責任

tnutem wrote:
華航罷工成功後!工...(恕刪)


偏偏私人企業沒啥人敢罷工~~
國營事業真的多數都違法
每月公布的勞檢違法名單中
很多國營事業都上榜


空服員工會七大訴求其中三點

4.除越洋航線,全面回歸《勞基法》保障
6.不得更改會員現行報到地點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
7.國定假日出勤雙倍工資


我自己在上市櫃公司 從事 人力資源工作15年
更改上班地點 必須資方與勞方協商合意才可以
比如 公司要員工從台中到台北上班
要勞工同意才行

因為勞工屬於個體,不是工會同意就行
華航本次每有讓每位員工簽屬同意書就片面執行..違法
國定假日出勤每有雙倍薪資 違法
非越洋航線 沒有依照勞基法保障 違法

這樣簡單的法令都違法,還是國營事業
我覺得 重點不適華航是否優於其他公司
因為工作性質不同,當然有不同的薪資待遇
重點是 有無違法
員工爭取合乎法令的保障有何不對
大家應該比好 不是比爛

至於 造成的不便民的損失,是專業經理人高階主管要去承擔的
這是它們的責任,誰有權下列誰負責...




請詳見 下列法令判例:



雇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勞工得如何主張權益?
隨著現代交通之日趨發達,全臺灣幾乎都在一日生
活圈之範圍內,因為兩岸之開放直航,甚至臺灣至大陸
各地區也都在一日生活圈之範圍,為此,各大企業於全
臺灣各地設置工作場所之情形,乃為普遍之現象,此種
現象亦通常為勞工求職時所得預見,故有關雇主享有對
勞工調職之權利,乃日漸為實務上所肯定。

惟雖然雇主原則上享有對於勞工調職之權利,但以
勞工之角度而言,面對雇主所為之調動,除造成工作及
生活上之不便外,甚至更變相地影響勞工之權益,例如
:勞工因此將額外支出交通費、增加通勤之時間、如需
在工作地租屋則增加租金之支出等等,也等同於發生實
質減薪之結果。故為保障勞工之權益,內政部於74年9
月5日乃發布(74)臺內勞字第328433號函,明文揭示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
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
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
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1)基於
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
對勞工之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及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
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
助。」,此即一般所稱之「調職五原則」或「調動五原
則」。

是倘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場所過遠,亦未予以必要
之協助,即造成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
則依據上開內政部所揭之「調職五原則」,勞工得向
雇主請求必要之協助,包含給付租金、交通費等必要
之補貼,相關見解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
第26號民事判決可參;又倘勞工不願意接受雇主之調動
,亦可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依據勞動
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主動向雇主為終
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後,請求雇主依法發給資遣費
,相關見解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0
號民事判決可參。


SGR 0418 wrote:
國營事業哪苛刻勞工了...(恕刪)
hsiesh wrote:
國營事業真的多數都違法
每月公布的勞檢違法名單中
很多國營事業都上榜...(恕刪)

你確定這資訊不是片面取樣?

勞檢有檢查所有台灣中小企業嗎?
國營大又配合, 檢查當然容易

另外民營的企業有太多手段對付員工了
員工難道不會配合造假
就算基層不會
主管為了自保職位, 也會配合

單單產假, 陪產假, 或孕婦復職後的工作任命
這些如果都要真的查下去
應該民營大多數都與勞基法規定有出入
這數量恐怕是國營數百倍

另這加班費的問題
民營企業一抓也是一籮筐不給錢或給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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